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大数据发展局局长 代小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大数据正日益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重要文件,对大数据发展管理和数字经济作出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作。陈敏尔书记强调,要推动数据高效集聚,加强数据处理加工,促进数据顺畅融通,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唐良智市长要求,数据开放共享,挖掘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我市陆续出台了《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规章和文件,促进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数据汇聚难、共享开放难、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数据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据了解,天津、安徽、吉林、山西、海南、贵州等地已出台大数据条例,广东、浙江已出台数字经济条例,深圳已出台数据条例,上海市正在制定数据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制定《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列为2021年市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大数据发展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在立法审查阶段,市司法局会同市大数据发展局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协调相关职能职责、听取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数据企业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273条,经研究采纳157条,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发展管理体制、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发展应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数据发展管理体制。《草案》结合我市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对大数据发展管理体制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了“云长制”,并明确其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职责。二是明确了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工作规划、目标考核、人才资金保障职责,并做好与“云长制”的衔接。三是明确了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对大数据发展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工作的职责。四是明确了网信、公安、国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专职专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大数据发展管理的直接监管职责。
(二)数据处理。《草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要求明确了数据处理的内涵外延,并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务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运营和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二是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数据管理。三是规范特殊数据、社会数据的管理。四是明确数据交易原则、数据交易制度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义务。
(三)数据安全。《条例》在原则上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数据安全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责任制。二是分别明确数据安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职监管责任,并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三是分别明确了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单位、政务数据存储加工运营单位,以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单位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建立完善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安全等级评定制度。
(四)发展应用。《草案》按照国家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对数字化发展的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提出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重点发展方向,并对重点应用场景和互联网平台建设作出规定。三是在数字社会建设领域对智慧便捷公共服务、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慧社区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对政府治理数字化、政务服务数字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五是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中基础设施、技术、人才、资金、金融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如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基础设施“四同时”制度、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制度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基本思路。本次立法主要聚焦于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重点规范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促进数据要素的开放流动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因此,《草案》从经济立法角度重点规范了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和发展应用三部分内容。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是基于人格权益保护的民事立法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地方立法创制空间有限,《草案》对目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只作了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本次立法在规范传统政务数据基础上,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和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数据也纳入了政务数据管理范围。考虑到具体范围的确定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要,又要保障企事业单位自身的数据权益,《草案》对纳入政务数据管理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授权,由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通过编制目录的方式具体确定。在调研论证中,有意见认为《草案》对政务数据管理规范比较多,对社会数据管理规范比较少。对此,主要考虑如下:政务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深入发掘政务数据价值,有利于全面释放数据红利,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流动和大数据创新应用。同时,目前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还存在诸多堵点、难点,需要通过本次立法予以强制规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政务部门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采集、管理和使用社会数据,主要属于企业、个人自主经营和活动范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其主要应遵守相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立法不宜过多干预。据了解,其他省区市的大数据地方立法普遍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三)关于数据共享开放和交易。目前,大数据发展管理中主要难题是数据的共享开放和交易。为了打破“数据孤岛”、消除“数据烟囱”,促进数据有效流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数据价值,《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构建政务数据按需共享、无偿开放制度,明确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程序、具体要求,增强共享开放的操作性。二是建立政务数据运营机制,将政务数据运营权分级分类授予市大数据发展局、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并建立自主运营、授权运营和委托运营模式。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财产权益,并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激励全社会对数据的挖掘、利用、流通,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价值。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