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监督法和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五届人大财经委9月16日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大数据发展管理作出全面部署。中央对大数据发展管理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贯彻落实;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进程中存在矛盾和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解决;推动大数据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在推进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进程中,制定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更好应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发挥数据资源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形成过程

为推进条例制定工作,根据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双组长负责制,明确了由财经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参与的立法工作组,财经委会同常委会法制工委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提前介入。财经委按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各阶段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落实到位。在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中,反复多方征求意见,并赴深圳市调研学习,进行数十次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财经委进一步开展了系列调研论证。一是开展中央在渝机构、市级部门调研,听取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等18个单位的意见建议;二是开展企业调研,广泛听取水电气等公用企业和医疗机构、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及数据企业,制造企业的意见建议;三是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意见建议;四是书面征求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在调研论证过程中,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督导,分管领导带领财经委深入调研分析,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财经委先后10余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议予以落实,并按提前介入的要求,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共同对条例草案进一步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和规范的重点内容、章节逻辑顺序、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发展管理、促进大数据发展措施及发展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完善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推进条例草案的形成。

三、《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条例(草案)》共6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发展管理体制、数据处理、数据安全、发展应用。除第67条生效日期外,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要求23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11条,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32条。《条例(草案)》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结合重庆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要求。《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大数据发展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将我市在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上升为条文中的具体规定。

二是推进大数据发展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在梳理近年来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存在的堵点、难点,以及调研中企业反映问题的基础上,《条例(草案)》重点针对大数据发展管理职责边界不清晰、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数据人才缺乏、监管措施力度不够等方面予以规范解决。

三是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学习借鉴浙江、安徽、广东、贵州、上海、深圳等省市先行出台相关法规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在数据汇聚、目录管理、数据权益、数据交易、数据安全责任等方面丰富了条文内容。

财经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立法程序,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四、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云长制,负责组织领导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作,解决大数据发展管理的重大问题。

云长制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承担云长制日常工作。”

(二)第九条修改为:设本市推动政务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利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政务数据统一管理平台,集中部署共享系统……”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政务数据。”

(五)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破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托全市政务数据统一管理平台依法开展数据汇聚和融合,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款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十……优秀案例推广等方式促进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数据融合,营造数据融合良好氛围。促

(八)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八……遵循公开、透明、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九)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围绕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教育、旅游、文体等重点领域打造智能化应用场景,推进以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为载体的“一卡一码”集成应用,提升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水平。”

(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修改为改“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删除第三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款中“预警监测”修改为“监测预警”。

(十二)删除第五十一条。

(十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强数字化发展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款修改为:修……逐步提高数字化发展相关专业招生比例,积极开展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化发展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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