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2年05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1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开展数据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数据安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审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修改草案名称。我们逐条梳理了一审意见;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召开部门座谈会、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根据工作安排,草案还提请市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我们对市委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落实。根据各方面意见,将草案名称修改为《重庆市数据条例》。

二是,反复研究结构和内容,形成二审征求意见稿。为准确把握草案名称变化带来的结构和内容变化,法制委、法制工委就数据分类、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交易、数字经济等六个方面核心问题,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并在借鉴兄弟省市数据立法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大数据局多次研究,确定了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二审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根据不同的调研对象拟定有针对性的调研提纲,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有关市级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反复修改,经2022年3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数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结构和修改思路

二次审议稿分为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修改的主要思路有三个方面: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调整篇章结构。数据立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和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应用。因此,第二章主要内容是数据处理活动规则和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内容是促进数据资源和数据要素的流动和应用、区域合作的规则和制度。

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上位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或者只作概括性、引致性规定;对上位法要求地方予以落实的事项进行补充和细化;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权益等争议较大、且可能超越地方权限的内容不作规定。

三是,充分吸收草案中结合地方实际作出的探索性规定,并进一步修改完善。鉴于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和开放、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数据的应用和数字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且是地方数字化发展亟待规范的问题,因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并从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角度修改完善。

二、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重点有三处修改,一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附则中有关名词解释的规定调整到总则作为第三条,并增加公共服务数据、公共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的解释。二是删除草案第四条有关“云长制”的规定,并对第五条政府职责予以完善。三是将分散在各章中的政府部门职责的相关规定,整合到总则第六条并修改完善。

三、关于数据处理和安全

从国家立法已有的规定看,对数据处理活动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合法和安全两方面,确保安全是数据处理应当遵守的重要规则,处理和安全紧密相连。因此,二次审议稿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整合草案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两章的内容,形成第二章数据处理和安全,按照先规定处理规则后规定监督管理制度的逻辑顺序排列。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根据有关上位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对开展数据处理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概括性规定,并规定了六类禁止性行为。二是整合草案第三十六条的内容,结合数据安全法,在第九条对有关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集中规定。三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整合草案第三十八条,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集中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四是整合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处理数据的特殊规则。五是根据数据安全法,整合草案第三十条,在第十五条规定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六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监督部门和相关制度。

四、关于数据资源

二次审议稿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整合草案数据处理一章中有关政务数据管理平台、目录、汇聚、共享、开放等内容,新增第三章数据资源,对公共数据依法收集、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利用作了进一步优化。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二是整合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在第二十二、二十三条集中规定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将草案中规定的汇聚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整合修改为一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三是整合草案第十五至二十条内容,在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类型、流程、条件等,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为数据主管部门,并细化了共享和开放的程序。四是第三十二条将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修改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同时对授权营运单位进行原则规范。

五、关于数据要素市场

二次审议稿将草案中有关数据交易的四条内容进行了拓展,新增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根据国务院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着重规范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三条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建立市场运营体系。二是增加第三十五条禁止滥用数据垄断地位操纵市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杀熟”等行为。三是增加第三十六条规定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四是整合草案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数据交易有关规定,在第三十七、三十八条集中规定数据交易基本规则及禁止交易的范围、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行为规范。五是为探索数据交易模式,支持我市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在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六、关于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

二次审议稿对草案发展应用一章中可以通过政府具体工作措施推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精简,整合草案第四十一至五十一条内容,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集中规定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推动数据赋能数字化转型。二次审议稿扩充草案第五十二条数据协作有关内容,并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新增第六章区域协同,对数据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与四川协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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