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要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利用、红色基因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市委书记陈敏尔也强调,要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把革命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统筹推进我市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精神力量,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革命文物的要求,依法解决当前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中突出问题的需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当前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存在产权多元、管理不顺、保障力度不够、整合程度低、开发利用粗放、展示功能单一、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参与度较低等问题,且部分不能归为文物管理的红色资源(含红色精神资源)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为落实国家保护革命文物的要求和依法解决我市红色资源传承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三是总结我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其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实施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如修缮红岩革命旧址、开展红岩精神研究阐释、提升红色资源展览展陈水平、打造红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品牌、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探索与企业合作保护利用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急需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工作情况
为高效率推进此项立法工作,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领导下,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等单位组建起草专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调研,梳理问题,形成初稿。起草前,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部分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和20余家红色资源保护单位进行座谈,梳理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据此,形成草案初稿。二是反复研究,确定题目,拟定框架。围绕红色资源立法的具体名称、主要制度设计和框架结构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达成以“小切口”的方式制定“规定”的共识,并研究确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和工作进度安排。三是按图施工,听取意见,及时报审。按照确定的框架结构和工作进度安排,数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有关部门、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专家学者以及38个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5条,主要围绕红色资源的范围概念、管理机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传承弘扬长效机制、合作发展、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把握红色资源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红色资源的范围和概念
草案第二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并按照是否可移动原则,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规定,设置了兜底条款。
(二)把握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要原则,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管理机制
草案第三条规定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根据这一原则搭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六条设置了联系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第十九条明确了财政经费保障和多元投入机制;第二十条明确了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保护责任人资格终止和定期报告制度。此外,第十三条对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三)把握红色资源保护特点,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针对红色资源产权多元化、保护责任人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保护传承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七条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调查认定红色资源的主管部门、红色资源名录编制的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二是第九条规定对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同时针对红色资源权属不明及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问题,设置了政府的兜底保护责任。三是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参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措施。第十条规定政府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明确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一条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创设了无法实行原址保护的,实行异地保护方案报批制度,并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修缮要求及其费用承担作出规定;第十二条对可移动红色资源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请求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及委托保管等权利,以及建立电子档纳入红色资源数据库实现永续保护的义务。
(四)把握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为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功能,提升保护传承效果,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十四条明确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打造特色保护传承示范区,并支持创建各类教育基地。二是第十五条对相关场馆开展线上线下展陈进行了规范,明确开展在线数字化展馆和智慧、特色化精品展陈建设,并对红色资源解说词、展览展示内容、配备专业讲解员等作出规范。三是第十六条明确了相关部门、机构在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的具体职责,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时对宣讲、创作生产、志愿服务等作出规定。四是第十七条对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作出规定。
(五)把握红色资源协作交流共同点,建立区域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
为推进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草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与四川、贵州等地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联动合作。如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开发和理论研究、红色文艺作品创作等方面的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建共享共用。
此外,草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