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年07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余亚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上位法修改的需要。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监察法、监察官法,先后修改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特别是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要求,及时与上位法修改的内容相衔接,有必要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事任免工作的需要。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于1997年10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公布施行。此后,于2004年、2007年、2016年三次修改。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对依法规范做好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来年,随着党和国家深化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有关规定滞后等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条例对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成渝金融法院和两江新区法院、两江地区检察院等机构有关人员的任免还没有进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事任免工作,回应调研座谈中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对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人代工委于届初启动了修改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工作,先后在奉节县、永川区、黔江区和市人大机关召开四个片区座谈会,向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发放了调查问卷,收集到修改条例的意见建议20余条。2022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按照对应修改、不作大改、问题导向、适当完善的原则,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

  4月,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各专工委、市级有关部门、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专家和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人代工委召开办公会,对征求到的意见逐条梳理、认真吸纳,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又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修正草案再次逐条研究、反复斟酌,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6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领导

  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精神,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条,即:“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任免权。”

  (二)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和辞职等程序。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修正草案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明确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修正草案第十二条)。

  (三)适应“两院”和区县人大机构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的批复、最高检察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检察院的批复,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和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法官法律职务,任免重庆市两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检察官法律职务(修正草案第六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设立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五项)。

  (四)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程序,由“通过”改为“任免”(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三项)。

  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行政机关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二款)。

  三是根据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撤销职务案的提请主体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修正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是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修改。主要有:对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的时限明确为届内;对任免案的表决方式,明确一般采用逐人表决方式;对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的方式增加了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表述、法律衔接方面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原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总述部分均作修改,以更加准确衔接下文。同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引用上位法的问题。有区县人大常委会建议,条例在引用上位法时,应增加监察法、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引用直接上位法一般不超过两部,如果有几个直接上位法的,可以用“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因此,条例在引用上位法时,没有增加监察法等法律,只引用了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作为立法依据。

  (二)关于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有关人员重新任命的问题。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机构职能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职手续”。对此规定,区县人大常委会有的建议删除、有的建议保留,修正草案予以删除。主要考虑是,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了,有关人员的新职务与原职务名称不同,如果不重新任命,新职务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重新任命。

  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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