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1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及时与上位法的修改内容相衔接,加强和改进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修改条例很有必要;修正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一是现行条例有四条均规定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备案,但仅有修正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备案的期限,建议统一表述,删除备案期限。二是建议将现行条例第十八条中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重大错误或者违法问题的”修改为“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三是建议将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任职之前不得先行到职和对外公布”修改为“在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职之前不得对外公布”。四是建议对部分条文作文字修改。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人代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对修正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经2022年6月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