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赵 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保障代表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推动解决我市代表议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必要制定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地方性法规。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多次强调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全面提高代表工作水平。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强调,要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代表议案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适应代表议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工作,2005年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代表议案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代表议案的提交、审核、处理等工作,广大市人大代表积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对推动我市高质量立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发展,原有的办法效力不高、措施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不能适应代表议案工作需要。此外,从全国来看,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新疆等15个省区市制定了代表议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有的还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因此,我市对代表议案工作进行立法既重要又必要。
三是总结我市代表议案工作经验的需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代表议案质量和办理落实成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如健全代表议案信息化处理机制、规范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的相关处理要求、建立代表议案提出前沟通协调机制等。为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有必要将这些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予以总结上升为法规规范,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草案形成过程
本届以来,人代工委启动了有关专题调研、立法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夯实基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研读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要求,收集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立法资料,为起草草案做好准备。二是扎实调研。先后召开4个片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区县人大对代表议案工作的意见;前往上海、浙江等4省市学习考察立法工作,借鉴立法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先后2次征求意见,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各专工委、市“一府一委两院”、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全体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66条。人代工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并于2022年5月18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33条。
(一)关于总则。共4条,主要阐明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代表议案的定义等,为后面条文的设计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共4条,主要对代表议案的具体范围、内容要求和形式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代表议案的案由要明确清楚、案据要充分合理、方案要具体可行。
(三)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共5条,强调代表应当在深入实际调研、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市人大专工委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草案对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对闭会期间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也作了规定。
(四)关于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共6条,明确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有关专委会审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相应决定。同时,草案还对代表议案的撤回作了规定。
(五)关于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共7条,明确闭会期间,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前,要先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作出决定。
(六)关于代表议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共5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专工委负责监督和检查的具体实施。同时,草案还从落实情况回头看、公开、表彰和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规定了监督和激励的方式。
(七)关于附则。共2条,规定了区县、乡镇人大的代表议案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以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拟将立法项目追加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征求市人大法制委意见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法制委明确提出,有关专委会在闭会期间审议代表议案前,拟将立法项目追加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先征求法制委意见,这有利于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拟追加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切实可行。按照该意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关于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时限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专委会提出,将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时限由“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调整为“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大会闭会后三至六个月内”。经过认真研究,考虑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的规定,以及专委会的工作实际,草案将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时限规定为“一般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
(三)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虑到议案工作的共性,同时鉴于市人大与区县、乡镇人大在职权范围、机构设置、工作机制、议案处理方式方法上存在的差异,草案对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议案工作,作出了根据实际参照执行的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