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赴万州区、开州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大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梳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7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是“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部分乡镇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进行供水,是否属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名词释义中增加规定“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是指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用水节水(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二、关于供水水源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水质与水源密切相关,建议增加有关供水水源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内容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了突出水源管理工作,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原则性规定,表述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保障用水人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认为,鉴于城市供水主体经由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确定,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供水主体的相关工作,切实保障用水人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协议、服务标准等信息(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水价政策、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第五项)。二是完善水质检测制度,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和标准开展水质检测(第十七条),同时,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关于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的意见,二次审议稿还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二是新增“供水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水质或者水压等标准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三是对“阶梯水价”等名词含义予以说明(第五十七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