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7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2年7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中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作了相应要求,但两者的要求不一致,建议作出统一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中“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停水后不能及时恢复供水的,有关方面应当为用水人提供应急供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在表决稿第二十条增加了相关要求,表述为:“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