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和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五届人大农委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制定该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我市乡村振兴工作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结构布局比较合理,在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上相对全面,体现了条例作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四梁八柱”制度的基础性、系统性、全面性。草案贯彻了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市委1号文件精神,吸纳了我市“十四五”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原则部分增加“坚持分层分类全面推进”,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振兴的方法步骤;明确提出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就农田宜机化改造、全程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等全产业链、冷链物流、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等作出规定,有利于补齐产业发展短板;要求推进教育、医疗共同体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服务城乡融合;规定财政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市内调剂, 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加强资金投入的重要举措。同时,草案重复的部分上位法条款,同样是针对我市实际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在草案中加以强调更有利于促进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细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内容。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明确乡村建设项目产权,加强乡村基础设施管护,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合理布局国省干线、县乡道网络,推动路网衔接协调,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区到除部分边远地区外的其他乡镇一小时通达。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

统筹完善城乡水网体系,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有序推进城市燃气管网覆盖村镇,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改革相关内容。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积极稳慎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激活主体、要素和市场。

持续深化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三变”改革、“三社”融合发展等改革。

(三)建议进一步强化社会资本支持相关内容。将第五十五条中关于社会资本支持的内容单列成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支持政策,强化政策稳定性,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乡村产业,参与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四)建议进一步强化金融扶持相关内容。在第五十六条增加:健全涉农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农产品生产、现代乡村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等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乡村振兴业务考核,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并进一步研究细化上位法关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银行的要求。

(五)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在第六条强调乡村振兴部门职责,增加部门“编制乡村振兴专项规划或方案”要求。在第九条“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中增加“储备、流通”。在第十条第三款增加“提高适地农机研发应用能力”。在第二十条增加“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农技人才服务能力”。在第二十一条增加“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和艺术家到乡村服务”。在第二十四条“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后增加“探索推行文明‘积分银行’”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加强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增加“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后增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后面增加“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四十八条增加“加强乡村医疗卫生科普宣传”。在第五十条“提高乡村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后增加“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在第五十一条增加“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在第五十七条增加“落实完善保费补贴等措施”。另外,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上位法关于用地保障的具体措施。

(六)建议修改以下内容。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修改为“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等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修改为“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鼓励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第十六条中“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修改为“推进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珍惜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保护生物资源以及物种多样性。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严格捕捞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章程……”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章程……”。第三十八条中的“注重从……的党员里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修改为“注重从……培养选拔村干部”。第四十五条整合修改为“支持毗邻地区开展农业农村发展合作,与相关省市加强交流合作,建设特色产业园区,提高政策协同,畅通要素流动,共同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农业资金、技术、产品、人才走出去、引进来”。第五十八条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承包土地经营权”。

(七)建议删除以下内容。一是第九条第一款“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的“农民”。二是第四十一条中的“开展区县协同、川渝协同、省级协同”。三是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相互融合的发展理念”中的“的发展理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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