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赴梁平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部门的意见,委托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乡镇、村社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5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促进产业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优势特色资源,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二是新增两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种粮综合效益(第十一条);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提高综合防治能力,维护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安全(第十三条)。
二、关于农业科技创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各有侧重,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对草案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一是在市级政府层面,着重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引领,构建创新体制机制,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引导重点领域的创新;二是在区县政府层面,着重突出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加强成果转化,形成示范效应;三是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政策,激发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三、关于人才保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完善了人才保障相关制度。一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引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二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要求,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关于乡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市人大农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对乡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突出规划引领,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综合考虑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分类,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二是加强乡村公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路网衔接、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三是明确乡村建设项目产权,完善管护责任制度,保障各类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
五、关于规范土地流转秩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第五十三条增加相应内容,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秩序,鼓励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关于扶持措施
二次审议稿根据市人大农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扶持措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相关规定,鼓励金融机构投入更多资源,促进乡村发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推动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六十二条)。二是鉴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删除了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相关情形可按政策规定执行。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