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2年7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是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乡村振兴局也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密切相关,建议在条例中对乡村振兴局的重要作用予以体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村振兴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定点帮扶制度和驻乡驻村工作机制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将相关内容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与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制度,建立健全驻乡驻村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创业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建议进一步增加支持农民创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兴办企业”。

表决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条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二是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本市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三是在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四是在第五十四条关于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规定中,要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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