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将修订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赴黔江区、彭水自治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因当时国家正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经研究,拟待上位法通过后再继续审议修订草案。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管理相关制度作出了较大调整。面对新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的最新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组织召开了市级部门座谈会。经2022年5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篇章结构

有意见建议,上位法未规定地名规划,且修订草案重复上位法较多,建议作进一步完善。市人大法制两委对此高度重视,经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研究论证,二次审议稿采用小切口方式,有几条立几条,不再分章。同时,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修订草案关于地名规划的规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了地名方案的内容;删除了修订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过多的内容。

二、关于地名命名、更名

根据调研意见,为推动地名命名、更名制度的落实,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编制相关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工作期限等。同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上位法精神,对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对民政等部门处理申请的方式作出规定,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职权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调整了相关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批准机关,明确了相关设施命名、更名的程序。

三、关于地名使用

根据调研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地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根据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第二十条第一项将“门楼号牌”列入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二是为杜绝随意设置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根据上位法规定,将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三是按照“谁设置、谁更换、谁拆除”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地名更名、废名后地名标志的更换、拆除主体,由申请主体修改为原设置部门。

四、其他修改

(一)为加强乡村地名规范管理,推进乡村振兴,二次审议稿删除了道路街巷前的限定语“城镇内的”。

(二)根据市人大社会委的意见,第四条增加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充实地名管理工作原则。

(三)根据调研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细化了有关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并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工作经费的规定调整合并到该款。

(四)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开展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五)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中“村、社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

(六)根据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发展需要,第二十九条明确“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本市地名信息库”,并规定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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