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7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7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地名管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修改为“地名管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删除第二款。

二是为了完善地名方案编制程序,在第八条增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内容。

三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切实发挥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应当在第六条明确地名命名的规则和程序。该意见具有合理性,但工作协调机制不宜作为制定主体,为此,将第九条第一款授权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名的通名使用规范,修改为制定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规范。

四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四条第三项比照第一项,增加有关跨行政区域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批准程序,防止名称不一致的现象发生。该意见具有合理性,但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市人民政府不宜再审批道、路、街、巷的名称,为此,在第九条第二款“避免同音”后,增加“跨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的原则性表述。

五是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关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增加批准前应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的内容。

六是删除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备案材料径送民政部门的表述。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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