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有必要制定该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梳理,征求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召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专家论证会,并赴奉节、巫溪开展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经2022年7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条例名称

市人大社会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内容偏向鼓励和促进,监管内容较少,建议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慈善促进条例。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名称已由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确定,可以在补充完善监督管理职责、慈善组织义务、个人求助的条件等内容的基础上保持现有名称。为此,二次审议稿对名称未作修改,对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调整:

(一)补充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慈善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二次审议稿第四条);明确新闻出版等部门指导开展慈善公益宣传的职责(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集中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履行的十项具体义务(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规定民政、金融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信托、税费减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民政等部门对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三款)。

(四)补充完善个人求助条件等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对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立法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社会委提出,增加慈善立法的原则,并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经研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和非营利的原则(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关于其他修改

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政局意见,增加在“重庆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宣传的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二是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三是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九至第八十三条,对减免税费的主体和适用情形予以补充(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四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力社保局意见,对慈善表彰予以修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五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违反条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欺骗、诱导他人捐赠的行为,增加规定了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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