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确保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到实处,解决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问题,将一些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固化到法规中,修订现行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万州区、开州区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相关部门、部分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7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合作社辅导员制度
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有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区县(自治县)在推荐辅导员中的重要作用,让辅导员更好地服务合作社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落实相关政策。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荐辅导员,将辅导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记录等上报至名录库。”
二、关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人员的产生和罢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合作社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机制,对负责人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行使相应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成员大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
三、关于财政直接补助平均量化份额的处理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是否有必要对此类转让予以禁止。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为了促进合作社的整体发展,而不是补助给某个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四、关于合作社合并前隐瞒债务的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合作社合并前一方隐瞒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合并的,各方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成员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合并后,发现被合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隐瞒债务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承继该债务,并可以依法追究故意隐瞒债务责任人的责任。”
五、关于其他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合作社质量提升,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议增加示范社淘汰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应内容。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意见认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以作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明确。
有意见建议,增加科技特派员和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增加了相应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