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7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7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合作社中的农民成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合作社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的情形进一步优化。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将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将第二款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的;(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具有成员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

二、关于罢免合作社的相关人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对理事长等人员的罢免应当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了相关表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保鲜仓储设施的用电扶持

有意见认为,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也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建议在表决稿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表决稿第三十一条进行了完善。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