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陈元春
市人大常委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22年3月至5月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会专题研究,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执法检查方案、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任副组长,部分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环委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采取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实现了全覆盖。执法检查组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视频远程检查相结合、网络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专题听取了渝西、渝东南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听取了市政府及15个市级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分两个小组赴南岸区、渝北区、垫江县、丰都县等4个区县开展了实地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主要有“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法律检查与地方性法规检查相结合。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同时,对我市制定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步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性法规在法治统一、细化国家法律规定、可操作性方面的执行情况。二是一年工作与一届工作相结合。注重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监督工作的连续性、整体性,把“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与之前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今年计划开展的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科学谋划、统筹安排。三是执法检查与立法修法相结合。注重以执法检查检验立法质量、推动立法修法,把法律法规本身不协调、不适应、不符合实际的内容作为检查重点,把执法检查成果有效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立法修法,立法监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四是执法检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委托重庆资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开展“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有效运用评估的成果,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五是执法检查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注重将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在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上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组织市属主流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广泛深入报道,在“智慧党建平台”组织专项答题,采取线上调查、现场作答、委托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发放企业调查问卷4674份,全市参与问卷人数5.2万人次。
二、“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我市位于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371万,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其中山地占76%,森林覆盖率54.5%,域内水系丰富,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10条,长江横贯全境,流程679公里,是典型的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生态环境质量关系到全国35%的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2016年1月、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重庆,提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要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上中下游协同,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等重要指示要求。全市上下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自觉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展现上游担当,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筑牢,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三五”期间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下降21.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2.4%、18.3%、8.3%、7.4%,均超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2021年,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优,74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8.6%,居长江经济带11省市首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26天、较2015年增加34天,其中“优”的天数(146天)达历史最好水平,评价空气质量6项指标连续2年全部达标;长江禁捕退捕三年任务两年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成效明显,共涉及21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89项,其余问题正按时序全力推进;土壤、地下水、声、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自2019年国家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来,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成效考核均为“优秀”, 2021年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提高到95%以上。
(一)认真落实地方法定责任
强化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共同担任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领导小组组长、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担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指挥、副总指挥,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三级“双河长制”架构,市委陈敏尔书记、市政府胡衡华市长分别任长江重庆段、嘉陵江重庆段市级河长,市人大常委会张轩主任、市政协王炯主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任市级河流河长,系统研究、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设立各级河长1.75万余名,深入一线调研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西部地区率先启动林长制试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市总林长,四位市领导分别担任主城“四山”的市级林长,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体系,逐渐实现了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
压实政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将生态环保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并针对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特点,进行差异化考核,对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区县(自治县)除万州、黔江外全部取消GDP考核,增加生态环保考核比重,着力强化生态环保考核导向。对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2018—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作为区县(自治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环境保护法总则第八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将生态环保作为重点保障和优先支持的领域,近3年全市生态环保财政投入达1177亿元,年均增长2.5%,突出我市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责任,支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淘汰落后产能、水土资源保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等629亿元,占生态环保财政投入的一半。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十四五”规划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等系列专项规划。
加强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出台专项督察、驻点督察、日常督察、环保约谈等20余项制度规范,实现了对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市级部门及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生态环保督察全覆盖,有序有力推动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率超过90%。
(二)积极推进和完善配套法规、标准
按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逐渐形成“长牙齿”的环境保护配套制度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切口”立法模式,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采取“条例+决定”形式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我市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等政府规章、以及《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落实法律规定的主要制度
一是落实年度环境报告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出台了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办法,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每年均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届结束前,综合报告本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审议提出的问题,半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二是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我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9条跨区县(自治县)长江重要支流,全部建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全国率先实现补偿机制的省(市)内全覆盖。同时,积极加强与周边省市联动,2018年与湖南省政府签署酉水河补偿协议,建立我市首个跨省际流域横向补偿机制,2020年与四川省签署长江、濑溪河补偿协议,率先在长江干流建立横向补偿制度。三是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形成了市—分中心—区县(自治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近万个,监测结果实行月通报、月排名制度,对不达标和反弹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预警通报。四是落实环评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投资准入手册、工业项目环境准入等规定,制定长江沿岸产业准入“1公里”“5公里”两条“红线”。明确我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8.24万平方公里的24.8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
(四)聚焦重点领域落实法定防治措施
一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完成主城区300余家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淘汰300余家落后和过剩产能,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近4000平方公里。与四川省级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做好川渝地区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文件,实现有序错峰生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二是强化水污染防治。在全国率先开展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试点,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覆盖率达100%。探索建立川渝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合防控体系。“水十条”考核评价连续4年在全国排名前列。三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73个行业、2071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十三五”期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04%。四是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市公共机构和中心城区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连续三年保持西部第一。“无废城市”建设5项经验做法入选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模式探索与案例》,在全国率先开展跨省域“无废城市”共建,首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并拓展延伸至云南省、贵州省,相关做法获国家肯定并推广。创新“处理疫情城市医疗废弃物的应急解决方案”,重庆成为第五届“广州国际城市创新奖”中国唯一获奖城市。五是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开展全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试点工作,将新化学物质检查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市主要水体环境激素和抗生素环境风险状况基本处于可控状态。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司法保护
成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率先在全国试点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15—2021年,全市共发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3410件,处罚金额13亿余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4件、查封扣押643件、限产停产490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587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59件。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并逐步形成上下贯通、责任明晰的环安专业警种体系,协同共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已全面形成。全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1个,全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跨区域集中管辖,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366件、审结15054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507件,审结4313件,判处罪犯7300人。检察机关制定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7条意见”,依法办理了一批涉长江流域案件。
(六)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
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培训力度,促进有关人员学法用法。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庚即制发通知,就我市全面、深入宣传和实施环境保护法作出安排部署。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认真开展“最美生态环保人”“4.22”地球日、“六五”环境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系列主题宣传和专项宣传,扎实开展生态文明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十进”宣传活动,涵盖全市2000个社区、8000个行政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当前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还没有到来,“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一)营造绿色低碳氛围还不够浓厚。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和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检查中发现,法律宣传的创新性、时代性、针对性还存在不足,一些干部对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把握不准,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环境问题能力仍有欠缺,对如何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如何有效提升绿色发展新动能办法不多。一些企业绿色转型投入压力大,在改进生产工艺、加大污染治理上受投入不足影响,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比较落后。部分公众对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认识还不深刻,在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具体行动上自觉性主动性不强,营造绿色低碳的浓厚氛围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责任落实仍需进一步强化。“一法一条例”对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政府“目标考核”“信息公开”、重点排污企业“信息公开”“三同时”等责任,但是检查发现,仍然有一些法律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少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不到位,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明确、权责不够统一、配合不够协同的现象。个别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外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个别重点排污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不及时、不主动、不全面,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比较单一。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污染处理设施未建成投用就开始生产。还有的企业存在缓建或不规范运行环保设施等问题,不达标排放现象仍有发生。
(三)一些法律制度措施落实不够到位
1.落实绿色发展制度措施任务艰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国家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检查发现,我市绿色低碳产业基础薄弱,经济绿色转型任务还比较艰巨。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市渝东北和渝东南大多数区县(自治县)仍处于工业化初级或中级阶段,传统产业占比较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不足,以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智能电网等为代表的绿色低碳产业缺乏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产品供给面临较大困难。二是实现“双碳”目标仍需付出艰苦努力。全市光伏、风电、水电等资源有限,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难度大,产业结构“偏重”(重工业)、能源结构“偏煤”(煤炭)、运输结构“偏公”(公路)问题仍较突出,碳达峰碳中和与能耗双控工作合力不够强。三是科技支撑能力不足。我市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主体数量不足,领军人才比较缺乏,科技攻关实力比较薄弱,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无法形成上下游相互依存的完整产业链。
2.落实生态修复制度措施还需强化。“一法一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措施。检查发现,一些制度措施还落实不够。一是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亟需加快推进。当前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还未完成【目前,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已完成基础工作,已通过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审核,但由于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国务院暂缓审批,现处于封库待批状态】,受我市特殊地形影响,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少量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建设用地,同时缺少具体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二是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因平行政府间利益博弈较多,部分重点河流还未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生态补偿高度依赖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方式不可持续,资源开发补偿、排污权水权配置、发展生态产业等市场化的补偿机制有待深入推进。三是生态修复责任履行还需不断加强。工程性缺水是最大短板,同时,一些地区用水又比较粗放,节水优先理念还未深入人心。一些工业项目未进入园区,治污成本相对增大。少数区县(自治县)历史遗留问题多,污染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生态修复问题难以加快推进。比如,个别区县(自治县)电解锰企业历史遗留渣场防渗整治、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锰矿山生态修复所需资金预估20亿以上,单靠财政投入难以支撑完成整改任务。
3.落实污染防治制度措施有待深化。“一法一条例”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作出具体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制度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环境污染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我市23条主要河流污染负荷中,农业种植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占比逐年增加,因与农民利益连接机制不够完善,农民自主减量使用化肥农药的积极性不足。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配套率低,存在尾水直排乱排现象。畜禽粪污点多面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乱堆乱倒时有发生。废旧农膜收回制度和设施还不健全,影响回收率。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仍需持续推进。交通污染对大气污染的贡献值逐年增加,目前占比已经达到14.6%,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污染源,工业污染、扬尘污染、生活污染管控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刻不容缓,空气质量全面持续改善仍面临压力。
三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薄弱环节。我市还有10多个区县(自治县)采取生物填埋方式处理垃圾,焚烧发电这种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方式未能实现全覆盖。赤泥、电解锰渣、钛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相关政策不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规模小、产品少、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不具备竞争优势,一些区县污泥处置能力不足,受水泥市场、错锋限制影响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修复基础工作还不扎实。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不均匀性,以及我市山地有着独特水文地质结构,导致对土壤污染认知存在不全面的情况,个别地块修复过程不够科学、二次污染控制做得不够。个别区县(自治县)土壤环境监测、土壤修复装备能力建设推进较慢,农用地土壤污染底数仍显不够清楚,无法精准明确农用地污染土壤地块尺度上的空间分布。
五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短板。部分区县(自治县)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处理设施规划布局的前瞻性有待加强,运营管理机制急需优化完善。部分区县(自治县)处理设施依然存在“吃不饱”“吃太饱”“晒太阳”等状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实现全覆盖。乡镇和农村二三级管网缺口较大,城市市政管网雨污混流、错接漏接、破损病害较为普遍。经排查,中心城区仍有合流制管网长度约600公里,管网错接漏接、缺陷问题约7万处,平均每公里约5.3处。
(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是行政执法监管能力不足。存在执法人员、编制、装备等方面与实际承担的环境执法任务不相匹配的情况,区县(自治县)执法支队总体用编率83.9%、在岗率60.2%,平均实有执法人数仅15.5人,个别区县(自治县)仅有5—6人,乡镇普遍存在专职人员少、业务不熟悉、队伍不稳定、执法无依据等问题,执法精准性和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不畅。少数区县(自治县)资源共享不够充分、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移送不够协调,案件信息尚未全面实现实时共享,“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电子平台存在数据依赖人工筛选、录入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三是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有待解决。环境违法案件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专业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偏高、鉴定程序复杂,在定性把握、量刑建议、证据分析、共犯认定等法律适用方面,以及生态司法修复制度落实方面存在困难。
四、有关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市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一法一条例”学习宣传,持续营造绿色低碳浓厚氛围
始终坚持把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抓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加强“一法一条例”和生态文明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宣传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绿色发展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推动我市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全过程中普法,推行说理式执法,重点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常态化开展普法培训。坚持守正创新,增强宣传的时代性和针对性,提高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引领力,拓展利用新媒体,通过微博、微信、APP、微视频等符合新时代受众兴趣的方式,针对不同受众采用不同手段,既要听得懂,也要听得进,既要挖掘正面典型案例,也要曝光生态环保负面典型,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普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积极营造节能降碳浓厚氛围,让大家真正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
(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力推动法定责任落地落实落细,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完善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区域联动的监管体系,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落实好法定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及时主动全面公开环境信息,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促进生产服务绿色化。积极动员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来,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专家库作用,形成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大合唱”。
(三)进一步落实“一法一条例”主要制度措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制度措施。坚持把绿色发展作为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发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基石,聚力推进发展方向、经济结构、增长动力、产业生态的系统重塑,推进绿色低碳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科技攻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聚集一批生态环境科技领军人才,加强核心技术的探索与集成应用,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聚焦钢铁、化工等行业,大力推动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全面降低工业领域能耗。严把新上项目碳排放关,严格落实环评、能耗、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绿色低碳建材,稳步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着力完善交通运输体系,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应用,构建高密度、高效率的轨道交通网络。
二是进一步落实生态修复制度措施。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持续推动生态系统质量全面提升。落实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常态化开展岸线清理整治,严控岸线空间土地开发,强化执法监管,持续降低生产生活对岸线生态的影响。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林业发展质量,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领地抚育和管护,抓好林木灾害防治,不断增强林业生态功能。加强消落区保护治理,开展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深化生态修复试点。严控地灾风险,健全监测预警、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做到险情早发现、快处置。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川渝联防联控,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好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修复领域,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三是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管网短板,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持续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整治,防止良好水体质量退化,精准治理不达标水体。突出控制交通、工业、扬尘和生活污染,完善大气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常态化精细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综合防控,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广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大有机肥替代化肥力度,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完善尾水处理设施配套,明确尾水排放标准,坚决治理尾水直排乱排现象。加强畜禽粪污治理监管,全面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立养殖场。完善垃圾分类体系,严格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强化运输环节管理,完善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严格管控交通和生活噪声影响,加强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监管。开展跨界河流协同治理,开展联合执法、联动督察,聚焦水资源调度、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领域,加强同相邻省市的合作,协同促进区域环境治理持续改善。
(四)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保护条例与上位法及实际情况不符合、不适应的规定,及时组织研究、论证和修改,并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研究论证和提请审议,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持续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进一步补齐执法能力短板,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广使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用电量监控等智能化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在本辖区综合执法中承接区县生态环境执法职权。严防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
同时,对需要国家层面研究解决的问题,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