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评·民法典宣传月: 开局良好、亮点纷呈 实施好民法典需持之以恒
回顾民法典走过的这三年,总体可谓开局良好、亮点纷呈。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特别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三年来,全国上下充分认识到民法典的重要作用和民法典实施普及的重大意义,掀起的学习民法典热潮,为民法典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的普及成效显著。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先后多次就民法典宣传普及作部署提要求,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各地大力推进民法典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民法典已进入党校(行政学院)课堂、已融入中小学法治教育。民法典不仅走进了寻常百姓家,也走进了党委政府大院。老百姓已懂得用民法典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务人员逐渐掌握民法典时代行权履责的要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守法、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被广泛传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精神得以张扬。民法典广受关注。
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有关担保制度、总则编等的系列解释。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一些部委和地方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加快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民法典实施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新权利、新制度已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典型的例子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制度。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后,上海、江苏等地陆续出台了居住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开始探索居住权登记。民法典实施后短短5个月时间,上海办理居住权登记近200件。从各地居住权登记的实践看,主要的情形是基于家庭、血缘的特定关系设立居住权,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或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子女,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还有基于婆媳、祖孙、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关系设立居住权,以及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婚后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或夫妻离婚后为无房一方设立居住权。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实践中已经发生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例。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中,法院考虑到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已无能力抚养吴某,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同时,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门的变更申请,且陈某金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最终法院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另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规定有利于界分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边界,进而为规范权力运行、群众过上美好生活奠定制度基础。比如,民法典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化解信息化时代的矛盾纠纷。
民法典颁布三周年来取得的成效难能可贵,但民法典的实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律,民法典博大精深,具体制度的掌握尤其是活学活用非一日之功,民法原则的领会、民法精神的培育更需时日,配套制度建设还需不断跟进,实施好民法典,需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刘锐(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朱苗
审核|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