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于1997年7月经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11月经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该部法规实施以来,从制度上保障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进行了新的部署。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监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的修改,对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在完善会议程序、严格会议纪律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固化。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修改的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议事规则。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资源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号),主要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规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按照来函要求,需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关于议事规则

去年12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起草了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向市人大各专工委征求意见,征求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在重庆人大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次修改,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二是注重地方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2005年议事规则修订后,我市先后制定、修改了地方立法条例、监督法实施办法、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等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常委会的职责职权、工作程序等已经做了详细规定。按照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要求,对上述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确需重复的,务必保持一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此次修改立足常委会工作实际,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是部分修改,对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完善,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做修改。

(二)关于水资源条例

去年11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市人大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水资源条例的修改工作。12月,函告相关部门对法规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清理。经过多次沟通论证,相关部门建议仅删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其他问题待上位法修改后一并研究修改。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按照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起草了修正草案,于2023年3月2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议事规则

1.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在总则中增加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等相关内容(拟修正后第二条、第三条);增加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的要求(拟修正后第五条)。

2.优化会议安排,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一是明确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适当推迟或者加开会议(拟修正后第八条)。二是对会议准备工作作出规范,明确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拟修正后第九条)。三是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参与会议,对于会议相关情况的通知时间、议案的提出时间、有关报告的提交时间等进行了优化(拟修正后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四是完善列席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拟修正后第十三条)。五是规范分组会议审议程序,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办公厅拟定,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拟修正后第十七条)。六是提高会议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在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拟修正后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3.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常委会各项议事程序。一是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的制度固化到法规当中(拟修正后第二十四条)。二是为了优化相关程序,规定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并参考江苏、西藏等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案说明和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拟修正后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三是吸收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履职情况等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对未列入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报告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拟修正后第三十三条)。四是完善了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提出意见的处理程序,新增了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拟修正后第三十四条)。五是完善询问制度,规定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拟修正后第三十五条);常委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报告(拟修正后第三十六条)。

4.改进会风会纪,明确会议相关要求。一是规范发言时间。为了保证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对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作了限制,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拟修正后第四十三条)。二是完善发言记录。对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拟修正后第四十三条)。三是严肃会议表决。强调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应当按表决器,积极履行职责(拟修正后第四十四条)。

5.体现改革成果,优化完善部分事项。一是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议案、作出有关报告、接受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对市监察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等方面的内容(拟修正后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增加了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对成渝金融法院提出质询案的内容(拟修正后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水资源条例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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