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

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3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修改议事规则很有必要;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工作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有必要及时对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办公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正草案作了修改,经2023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宪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删除第五条关于常委会召开频次的修改,并将该条中的文字修改内容调整到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三十项。

三、将第六条中的“会议文件同时送达”修改为“会议文件应当及时送达”。

四、将第十条中的“常委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修改为“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五、将第十三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成渝金融法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修改为“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报告等各类报告”修改为“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将第二款中的“将报告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为“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决定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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