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黄玉林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经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有关精神的要求。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经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同时,党中央对人大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明确要求,“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部署、宏观经济政策、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规范规划、计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加强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也提出具体监督要求,明确要“提升计划规划审查监督实效”“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等。这些部署和要求是当前和今后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指引和遵循,应及时入法,体现到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中去。
(二)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精神的需要。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推进政府更好履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支撑,也为地方人大做好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精神为契机,及时制定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利于拓展市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开创全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局面。
(三)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现实需求。当前经济工作监督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比如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计划规划调整、重大项目监督、监督工作机制等内容都亟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一些积极探索和创新,比如开展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监督工作,拓展经济与重大项目联网监督等经济工作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必要及时对相关工作加以总结规范。
二、立法基本原则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市委有关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决定的制定工作,对《决定(草案)》的起草提出了具体要求。财经委于2022年3月启动起草、论证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通过法治方式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目标任务,突出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注重总结提炼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有效举措,进一步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四是现行法律和法规中已作明确规定的,比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已单独制定条例或者作出决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财经委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借鉴已出台决定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反复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在渝金融监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认真吸纳。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2月24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送审稿。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市委部署,紧紧围绕袁家军书记提出的经济监督工作要“聚焦中央重大战略落地落实、聚焦全市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要求,明确要突出急需、管用、特色,加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工作;瞄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推动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落实;专注堵点、卡点、难点和盲点,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积极推动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并对《决定(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再次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3日,市六届人大财经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3月22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总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体例结构,去除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补充部分内容,对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草案)》共三十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和监督内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充分体现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等内容。同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监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决定(草案)》第三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七个方面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二)细化和完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情况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草案)》第四条至第十八条作出细化明确规定,主要是: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第四条至第六条)、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第七条至第十条)、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及重点(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同时,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划纲要审查监督的一些创新做法,《决定(草案)》新增以下规定:在规划纲要批准前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围绕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情况的报告(第十一条);财经委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第十八条)。
(三)明确对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平台、重大项目依法开展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关注领域、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以及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作出相应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新增规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应当重点关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落实情况;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等推进情况;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变革、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九条)。二是总结规范我市人大近年来开展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经验做法,新增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年度计划、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在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五年规划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其他年份只听取报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年度计划市级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三是鉴于国际组织缔结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属于中央事权,删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相关规定。
(四)明确依法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监督。《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金融工作开展监督。一是明确地方金融工作监督的重点,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并且可以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有关金融运行数据和材料,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五)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草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做了细化规定。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专委会、工作部门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九条)。同时,按照市委关于“体系化规范化推进人大数字改革”的要求,总结我市开展经济及重大项目联网监督的实践经验,新增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以及财经委应当加快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改革,构建多部门横向联通、市区县(自治县)纵向贯通的数字化监督机制和应用场景,为依法开展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