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3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助力政府更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决定很有必要;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3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十条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参照执行本决定的有关条款。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调研工作程序的规定。经研究,为更好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工作,从工作实际出发,对该款予以保留。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的形式和途径。经研究,第二十八第二款至第四款对相关专委会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围绕代表议案建议开展调研、邀请代表参与、向代表通报情况等作出了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因此,未作修改。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第二十五条中“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的表述,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通过代表工作机构”的表述。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