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石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谭新生

 

市人大常委会:

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13年,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的总体情况良好。

为切实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其中,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市人大法制委和民宗侨外委组织开展了我市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对单行条例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处理。经自查、核查和研究论证,我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有两条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符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标准低于上位法规定。二是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符合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印发关于做好部分单行条例修改工作的函,要求各自治县提出修改相关单行条例的立法计划,及时对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工作开展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修改《条例》列入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开展修改工作。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加强对修改工作的指导,确保依法高效做好《条例》修改工作。一是及时提出立法计划。县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查批准)项目。二是明确修改程序及工作步骤。及时与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制委沟通联系,按照提请2022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制定了修改工作方案。三是研究提出修改意见。鉴于修改内容较为单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以立法性决定的方式对条例进行修改。四是加快开展修改工作。2022年3月完成了《决定》草案稿;4月,就《决定》草案稿征求本县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修改,5月23日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了《决定》草案稿;7月27日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稿;11月初,县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草案稿;11月中旬,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制委审查同意。12月初,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草案稿;12月23日,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决定》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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