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3年06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等设施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国土”和“规划”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安全生产”修改为“应急管理”、“旅游”修改为“文化旅游”。

本决定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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