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日期:2023年06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修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等3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唐应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件单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单行条例的函》(渝人办函〔2021〕27号)通知要求,我县认真开展自治县单行条例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经清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3件单行条例部分条款与相关上位法有不一致、相冲突的地方,一些条款内容需要同步进行修改,并及时启动了3件单行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将3件单行条例的修改纳入县第十八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成立了单行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修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得到市人大各位领导及相关委室的工作指导和技术规范辅导,按规定程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县委审定同意,形成了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2022年12月27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是按照全国人大和市人大相关委室的要求,主要遵循以下4个原则:一是单行条例中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条款,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二是在清理中发现的与行政处罚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三是按照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修改,对部分行政机构名称作相应修改。四是对单行条例中自设的行政处罚进行清理。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该条例第四十条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相违背、第四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相违背、第四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一条相违背、第四十三条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相违背、第四十四条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相违背、第四十五条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相违背,对以上条款做出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因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构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将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产整顿”修改为“未经具有相关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自治县具有相关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产整治”。

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设立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的批复(渝府〔2014〕73号),对该条例中“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因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对该条例中“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规划”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国土”“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畜牧”修改为“农业和农村”。

(二)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与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违背、第四十七条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违背、第五十二条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相违背,对以上条款做出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因无上位法依据作删除处理,第六十条中的部分内容因无上位法依据作删除处理。

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设立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的批复(渝府〔2014〕73号),对该条例中“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因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构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管理的职能职责划转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条例中“规划”修改为“城市管理”。

5.因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对该条例中“规划”、“国土房屋”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房屋”、“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市政行政”、“市政园林”、“市政”、“园林”、“环境卫生”修改为“城市管理”,“水务行政”修改为“水行政”。

(三)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该条例第三十七条与《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违背、第三十八条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相违背、第四十三条与《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违背,对以上条款做出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因机构改革部分行政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对该条例中“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土地”“规划”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质监”“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市政”修改为“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卫计”修改为“卫生健康”,“水务”修改为“水行政”,“文物”“景区管理”修改为“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社保”。

以上说明连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件单行条例的决定》,请一并审议。

《决定》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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