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25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4件单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将条例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园林、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水务、环境保护、交通、教育、卫生、工商、公安、民政、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交通、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市政园林工作”修改为“城市管理工作”。

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修改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其中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规定;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矿产品优先供给注册在本县企业的规定,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职能部门核查核实运出县外的矿产品税费的规定;删除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将“采矿权价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管理”修改为“全额用于自治县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

2.删除第二十二条。

3.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除“以下简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环保、公安、安监、煤炭、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

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1.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将条例中的“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政等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等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应当整合民族发展、扶贫开发和农业发展等资金”修改为“应当整合民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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