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彭玉萍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对自治县单行条例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对单行条例中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及时研究修改。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了我县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涉及法规专项清理情况,最终研究确定我县共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4件单行条例25项与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条款,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报告了清理结果。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在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指导下,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单行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起草的过程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下发关于做好部分单行条例修改工作的函,要求各自治县及时提出修改单行条例的立法计划。2021年10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报县委批准,将修改自治县单行条例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22年2月成立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倒排时间表,于2022年4月底形成决定草案初稿。

修改文本草案形成后,及时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条例的修改工作得到了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悉心指导支持。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吸纳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分别提交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2022年12月25日,彭水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决定,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的决定文本。

三、修改的依据和内容

本次对4件单行条例进行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解决单行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没有全面修改。对部分单行条例中存在的不适宜、不合理等问题,本次暂未作修改。按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明确的四项修改原则:一是单行条例中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条款,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二是在清理中发现与行政处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修改;三是按照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修改,对部分行政机构名称作相应修改;四是对单行条例中自设的行政处罚进行清理,我县4件单行条例不存在这种情况。另外,对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涉及清费立税等规定作了修改。

4件单行条例的修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九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修改第四条、第九条等十五条,删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第四条、第五条等十二条,删除第二十二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修改第五条、第十条等七条,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删除的内容是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的内容除因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称变更和职能职责调整外,还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相关税费征收改革、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删除相关处罚条款后,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按相关上位法律、法规予以处罚。4件单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决定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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