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3年3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议案后,我委于2023年3月9日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修法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对单行条例中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进行修改。

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修改单行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启动修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论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条例,分别报请自治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该决定。修改过程中,我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座谈沟通、论证条例文本,加强立法指导,确保立法质量。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我委审查认为,该决定总体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精神,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行政处罚等法规清理的工作要求,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修改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批准该决定,有利于坚持法制统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建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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