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等四个修改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条例〉的决定》等四个修改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3年3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自查清理工作统一部署,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件单行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作出了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等四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3月29日,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等四个批准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23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修改决定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个修改决定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7日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5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由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修改决定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出了关于四个修改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相关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修改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但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修改决定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四个修改决定。对于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简报认真研究处理。

修改决定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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