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3年3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彭水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国际知名旅游城市,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旅游环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23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条例于2022年12月25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由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条例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出了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条例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内容、程序合法,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但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条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对于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简报认真研究处理。

条例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建议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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