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罗  勇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维护水域安全稳定,着力增强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内河水域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域治安工作,提出要健全完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实现维稳保平安向法治创平安、面上静态平安向本质动态平安、一时一域平安向全域全程平安的根本性转变。现行《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于2009年制定,在推动全市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深入实施,水域生产生活活动日益增多,水域治安形势、治安环境日趋复杂,现行条例亟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和水域治安新形势进行修改。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公安局于2023年2月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会同市公安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共收到意见62条,采纳21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并于2023年5月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新增15条、修改17条、删除11条。《修正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公安、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有关机构水域治安管理联动联防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

(二)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一是完善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归集共享信息。二是明确客运船舶旅客登记核查规定,鼓励和支持客运船舶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传输报送信息,以数字赋能水域安全管理。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船舶及船员备案规定。

(三)强化防范监管措施。一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的监管职责和防范救援措施。二是规定学校、新闻媒体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宣传。三是细化落实港口、场所、船舶、游艇等涉水企事业单位的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四是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8种禁止性行为,同时增加强行进入船舶、限制进入舱室等6种禁止性行为。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增加防溺水和水上搜救机制。《修正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市溺水事件高发问题,贯彻落实“大抓平安、抓大平安”总体要求,明确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责任和完善救援设施设备规定,建立健全依法开展防溺水劝导和水边巡防机制。同时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着力构建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大防范机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目前国家尚未专门制定水域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针对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缺少相应的罚则。《修正草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多次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基层单位和企业意见建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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