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5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域治安形势变化,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对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修正草案作了修改,经2023年5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
一、关于修正草案的原则性表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草案对部分修改内容只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具体修改内容体现在修改对照表(附件)中,不符合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对原则性表述涉及的内容进行了逐条梳理,在修改决定草案中逐一列明修改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修正草案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无人居住的洲(岛),以及其沿岸范围等水域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沿岸范围”难以界定,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现行的《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于2010年施行后,市公安局已经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水域和陆地的治安管辖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分,实践中“沿岸范围”是明确的,由于具体划分不宜在法规中逐一表述,因此修改决定草案未作修改。
三、关于对旅客进行身份查验
根据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参考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将修正草案第六条中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市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登船游览的旅客身份进行查验”修改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码头应当对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
四、关于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仅对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了规定,为了充分保障水域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有必要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非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相应规范。修改决定草案根据该意见,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修改决定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