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完善反间谍法治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 谭宗泽
202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正式施行。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增强全民反间谍意识,进一步筑牢我市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本报邀请了有关专家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地方法治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线建设,是重庆市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意义重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决策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修改了《国家情报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法贵在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等法的基本属性,与国家法律一样,具有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和强制等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性法规具有执行性、补充性、地方特色性等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所必须的功能作用,有利于根据重庆的具体情况全面准确执行国家安全法律。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将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的期待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地方立法,进一步夯实了国家安全的制度供给和群众基础,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在国家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主张和决策部署落实到重庆大地上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使维护国家安全成为重庆各界的普遍共识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提高重庆市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反间谍安全防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历程中,间谍与反间谍、情报与反情报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放松警惕。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阻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终减损的是人民福祉,是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大威胁,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御、严厉打击。为适应新形势下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反间谍斗争实践需要,《条例》紧紧抓住“反间谍工作”这一中心,聚焦工作职责和安全防范两个核心问题,立足重庆具体情况细化和丰富补充了涉外报告义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对相关违法行为教育处罚规则,用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践行反间谍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
《条例》共29条,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法律措施,根据重庆的具体情况,在以下九个方面对反间谍工作进行了规定,补充和细化了反间谍法律规则和措施:
一、《条例》从制度上“加强反间谍工作保障”,将“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责任”和“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纳入考核”等工作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
二、《条例》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国家法律“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条例》还明确规定本市公务员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国家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确保国家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全面细致地落实国家安全教育。
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单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规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境外返回访谈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条例》聚焦新时代反间谍工作现实需求,围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施工,提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保障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补充完善了国家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和许可后义务。
五、兼顾发展与安全,《条例》要求编制或者修改涉及机场、邮政快递枢纽、电信枢纽、进出境口岸、铁路枢纽、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事前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围绕海外利益保护问题,《条例》加强对驻外机构、派出单位的立法,要求驻外机构或者驻外人员的派出单位应当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方案,落实情况通报、安全巡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的情形。
七、围绕数据资源共享问题,《条例》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间谍行为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
八、围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条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分建议。
九、突出国家安全工作的分工配合,《条例》规定网信、保密、国防科工、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外事、邮政管理、文化旅游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做好反间谍工作。
《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的事项均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上位法不冲突、不抵触。
二是牢牢把握反间谍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提升公众对反间谍安全防范的能力和自觉性,有利于形成全民参与、协同共治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格局。
三是聚焦新时代反间谍工作的现实需求,科学立法,针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律,将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作为反间谍工作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有助于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机关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赋予国家安全机关针对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问题享有责令整改、建议追责的权力,有助于专门机关反间谍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是坚持法治原则,《条例》提升了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明确了反间谍专门机关和有关机关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职权、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为反间谍工作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体现重庆特色,切实解决重庆市反间谍工作的法治需求。依法解决了涉外报告义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定、数据资源共享、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义务的法制需求,切实保障本市反间谍工作的制度供给。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反间谍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我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能力。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