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5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09月0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5月19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快递业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邮政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千城百业、联系千家万户、连通线上线下,在贯通经济流通大动脉、畅通民生微循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他强调,要加强快递队伍建设,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加快农村“电商配送”渠道建设,强化快递包装废弃物防治,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快递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必要对《重庆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正。      

二是适应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保障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不断崛起,邮政快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市场监管、新业态新模式、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寄递规则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修正。

三是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寄递服务需求的需要。调研发现,一些群众反映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难以解决、末端服务网点设置不科学、快递过度包装屡禁不止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快递企业反映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难、无人机无人车推广应用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些难题,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水平的寄递服务需求,有必要进行修正。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过程以及对修正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在广泛调研、认真论证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今年2月至3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春率队分别前往浙江省、四川省考察学习邮政快递业立法情况;2月28日,陈元春副主任率队赴巴南区京东快递和申通快递实地调研快递企业发展情况,并召开座谈会,提出要解放思想,加快推动立法进程。委员会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4月至5月,召开渝东北片区人大环资工作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征求意见会,并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人大环资委、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5月19日,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修正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我市邮政快递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重庆市邮政条例》是全国首个在邮政地方性法规中使用“邮政快递业”一词的省份,“邮政快递业”贯穿条例全文。委员会审议认为,从有利于普通百姓理解以及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建议将《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改为《重庆市邮政快递条例》。

(二)关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规定

修正草案涉及快递企业、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既包括快递企业也包括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仅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修正草案将快递企业定义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上位法规定的概念不一致。因此,建议删除修正草案第三条中的“(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将条例第六条、七条、八条、五十条中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快递企业”修改为“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将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八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中的“快递企业”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三)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正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规定,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属于邮政法和条例的调整范畴,建议删除。

(四)关于跨境发展的规定

修正草案第六条规定了“跨境发展”,针对本条有两点修改意见:一是建议第一款增加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修改为:“邮政管理、商务、发展改革、交通、口岸物流、海关等部门........”。二是考虑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仅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的合作,更要加强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合作。因此,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拓跨境寄递领域业务,拓展国际网络建设,在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线沿线重点市场布局海外仓,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关于绿色发展的规定

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了推动邮政快递业绿色发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第一款中的“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同时,为了精简语言,建议将第二款中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六)关于邮政投诉的规定

修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用户向邮政企业的投诉和向邮政管理部门的申诉,第一款规定了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第二款规定了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前后规定的时间存在不周延问题。因此,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七)关于相关概念的规定

为了方便群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概念的了解,建议附则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六十四条,表述为:“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快件,是指快递公司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八)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中“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建议第二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表述为:(八)将“普遍服务”统一修改为“邮政普遍服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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