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5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本市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修改邮政条例很有必要。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邮政管理局认真研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3年5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形成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意见认为,由于修正草案中多处使用“邮政快递业”的表述,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重庆市邮政快递条例》。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邮政法仍使用“邮政业”的表述,建议不修改条例名称。法制委研究认为,为了稳妥起见,应该与邮政法保持一致,因此将修正草案中的“邮政快递业”修改为“邮政业”,条例名称未作修改。
二、关于适用范围
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市人大环资委认为,根据邮政法关于“寄递”“快递”的规定,邮件、快件的寄递均包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而外卖配送是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不属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并在修改决定草案关于“快递业务”的解释中予以明确。(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企业分类
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而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市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快递企业的定义应当与邮政法保持一致。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跨境发展
市人大环资委认为,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仅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的合作,未规定要加强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合作,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拓跨境寄递领域业务,拓展国际网络建设,在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线沿线重点市场布局海外仓,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
五、关于绿色发展
市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修正草案第四条已对邮政管理、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删除修正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的“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法制委部分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促进邮政业绿色发展。”(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六、关于审批程序
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程序。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款规定的批准决定程序存在歧义,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
七、关于相关概念
市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附则部分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快递业务、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企业等相关概念的规定。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
八、关于其他修改
根据市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决定草案还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卫生健康部门的邮政监管职责;(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二是增加了口岸物流部门在建立邮件快件进出境协作机制方面的职责;(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三是增加了“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四是增加了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改决定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