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09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1月,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件,为綦江代表团褚洪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010号)。该议案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越来越多的乡镇改设为街道,建议修改《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议政代表的产生、议政代表的职权、议政会议的召开程序等规定,组织议政代表开展常态化履职活动等内容。

主任会议高度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安排常委会人代工委加强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负责议案的具体办理。3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鸣带领人代工委前往綦江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褚洪春代表和部分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建议。同时,人代工委深入九龙坡、渝北、忠县、奉节等区县部分街道调研,在涪陵、南岸、北碚等地召开7个片区座谈会;印发调查问卷,有针对性地了解38个区县的书面意见;通过网络、电话等,重点了解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四川等省市的情况。经过汇总研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和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5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总体来看,推行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作用的有益探索。但目前,从国家层面看,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设立和职责界定中,没有涉及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的规定。从全国范围看,仅浙江在2019年制定该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时,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作了原则性规定;个别有立法权的市州人大出台了探索性规定。我市2016年制定条例时,赋予了人大街道工委宣传并协助宪法法律施行,服务辖区代表开展联系选民等履职活动,组织辖区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反映辖区代表对街道的意见建议,协助辖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并协调督促办理,根据区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上级派驻机构专项报告和街道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办理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选举等任务,指导辖区居(村)委会依法自治等8项职责。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由于街道没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辖区内的区县人大代表数量相对较少,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人民依法管理本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补齐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短板。浙江、江苏等地积极推行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我市涪陵、九龙坡、綦江、荣昌、奉节等区县的25个街道开展了试点,为探索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鉴于以上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在我市推行街道居民议政(事)制度有现实需要,也有一定工作基础,但就建立这一制度作为修改条例的主要内容,并赋予议政(事)代表和议政(事)会议审议监督、会议决定等职权,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还需进一步丰富实践、积累经验。可以先在工作层面继续深化探索,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报请市委同意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探索推行街道居民议政(事)工作;同时将条例修订纳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研项目,适时就有关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及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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