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三”工作法 探索人大司法监督新路径

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今年以来,涪陵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创新人大司法监督方式,以“四个三”工作法,坚持开展司法类案评查,对司法机关案件质量进行全面“体检”和“靶向”监督。

坚持“三大原则” 把稳监督方向

坚持正确监督原则。正确监督的核心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人大常委会自觉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司法类案监督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司法类案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有效监督原则。有效监督是工作要求,重点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司法类案评查的牵引和指导作用,推动司法机关改进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是法律要求,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不对未办结的案件定调子、不对具体案件办理结果作评价、不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意见的工作思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把握“三个环节” 精心组织实施

把握评查准备环节。一是赴多地人大考察学习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开阔视野。二是出台司法类案评查工作办法(试行)和司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保证司法类案评查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制定司法类案评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确保司法类案评查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行。四是成立司法类案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五是抓好动员部署,召开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把握集中评查环节。一是抓好案件抽取,区人大常委会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办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司法类案评查案件。二是对评查组成员开展评查业务和保密要求的专门培训,严肃工作纪律。三是组织评查组成员在被评查单位调取拟评查案件的纸质或电子卷宗,采取交叉评查的方式,从办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查。

把握问题整改环节。一是抓好问题交办,及时将区人大常委会与司法机关达成共识的问题清单印送司法机关依法研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二是抓好问题整改,对评查出的问题,督促司法机关明确专人专班,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工作。三是抓好跟踪监督,加强对司法机关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推动共性或普遍性问题整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建立“三项机制” 突出特色亮点

建立类案筛选机制。根据司法类案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代表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在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司法类案监督议题建议方案,在充分征求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列入监督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评查机制。司法类案评查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开采购市外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为司法类案评查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

建立问题沟通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通过“三下三上”(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印发问题清单,司法机关三次反馈意见)问题沟通机制,加强同司法机关的直接交流,与司法机关就问题清单达成共识,最大限度保证了评查问题定性准确。

注重“三个结合” 提高监督实效

注重司法机关自查与人大集中评查相结合。充分发挥人大与司法机关协调联动作用。一方面,由司法机关案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形成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作专题汇报。另一方面,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司法类案评查组对抽查的类案进行集中评查。通过全面自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了评查工作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客观公正。

注重司法机关整改与人大评议相结合。在自查阶段,司法机关主动搞好自查自纠;在案件集中评查后,司法机关根据反馈的问题清单,认真剖析、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听取司法机关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通过司法机关整改与人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增强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刚性,提高了人大司法监督实效。

注重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相结合。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司法类案监督过程中,始终注重加强同区委政法委的沟通,特别是对评查出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政法委共同跟踪监督,督促司法机关整改落实,确保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类案评查工作与区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工作协调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作者|朱丽沙 罗萍 (涪陵区人大常委会)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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