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年10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新版《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数字化系统 全链条可追溯

 

9月27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条例》从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做好无害化处理、做好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健全了动物防疫闭环管理机制。

集中无害化处理不规范问题,会影响动物防疫工作质量提升。《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条例》规定,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建设,提升动物免疫、检疫、监测、执法监督、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其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从市外输入动物的,货主应当在运输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免疫病种实施免疫;明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

 

首席记者|宋婷婷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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