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列为审议项目。监察司法委从2020年开始提前介入条例调研论证,协调推进立法进程,认真提出修改意见。一是全程参与市国安局、市司法局组织的条例草案稿调研论证工作;二是为落实常委会领导的指示,会同常委会法制工委于去年7月和今年1月两次召集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对立法的主要原则、法规的体例结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论证;三是今年1月以来,会同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及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稿进行7次论证修改;四是2月25日,组织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国安局、市司法局。3月21日,《草案》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7日,市五届人大监察司法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反间谍工作,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打一场反间谍“人民战争”。为此,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了反间谍工作法律制度框架。近年来黑龙江、四川、江苏、西藏、上海先后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重庆作为军工涉密单位集聚地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反间谍工作,推进反间谍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以确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得到更有效地实施。

二、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草案》共三十条,内容贯彻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上位法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政府和国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上位法关于建设项目国家安全行政许可及其他有关监管措施的规定,明确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安全防范要求,细化执法保障和特定组织与人员保护措施,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监察司法委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已基本得到采纳,《草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文本已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建设项目监管。为保障相关建设项目中的国家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在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

(二)关于电子设备设施查验。为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查验行为,建议增加批准程序,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经市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计算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电子存储介质等设备设施及其系统、应用、数据。”

(三)关于查阅调取。为规范查阅调取工作,建议根据反间谍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内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工作需要,经市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分局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保税区和其他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档案、资料、物品及相关电子数据。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

(四)关于反间谍宣传教育。《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鉴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属于国家事权,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五)其他。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家”二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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