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国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草案修改工作。2023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后,根据上位法新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征求了市委国安办、市委保密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委、市政府外办以及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企业座谈会、部门协调会,赴部分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开展了实地调研。经2023年7月19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体例结构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删除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两章,新设“安全防范”“调查处置”“保障与监督”三章,体例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二次审议稿按照上位法关于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安全防范、调查处置、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对草案体例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宣传教育职责,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监督责任。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六条作出了相应规范。同时,根据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审议意见,在第六条中明确“教育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三、关于安全控制区和国土空间规划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规定了安全控制区的划定、编制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征求国安机关意见等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工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一定范围内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或者修改涉及机场、邮政快递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铁路枢纽、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书面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四、关于调查处置和保障措施

为落实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的立法目的,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参考国家安全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措施、程序,以及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五、其他修改

根据新修订反间谍法的规定,结合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关于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二次审议稿第三条根据新修订反间谍法关于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政府工作职责。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责任”和“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考核”等政府工作职责。

(三)关于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参考《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管理条例》,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施工。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不重复上位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第二十七条。同时,根据上位法对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对有关单位不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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