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5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将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专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对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提出要求。
(二)保持法制统一。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上位法”)进行修改,对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和应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于2007年制定,2010年、2011年两次修正,存在与新修订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关内容不适应专利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等问题。为保持法制统一,总结我市在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领域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细化、补充和完善上位法相关内容,完善专利促进与保护制度,修订现行条例十分必要。
(三)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利是评价创新发展质量的核心指标之一,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修订现行条例,健立完善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发展,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及对《修订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题听取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草案》情况汇报,对修订条例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市人大财经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修订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并多次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议,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条例修订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后,市人大财经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高法院等单位,长安汽车、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专利代理师协会等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和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在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主要包括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与服务等内容。除第41条生效日期外,细化上位法12条,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23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5条。财经委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了上位法的要求,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总结固化了我市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成果,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操作性。《修订草案》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对《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六条第一款中“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修改为“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
(二)第十条中“经济社会效益”修改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三)第十一条中“奖金和报酬”修改为“奖励和报酬”,第二款修改为:“……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发生其他专利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市或者区县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纠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检测、鉴定或者技术咨询,对检测、鉴定、技术咨询合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公证机构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固定悬赏取证意思表示、保管悬赏报酬并代为支付等公证服务。”
第三款修改为:“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众有偿征集有关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结题报告中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
(八)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专利许可、转让意向信息”。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