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5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助推我市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江津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针对专利管理体制、禁止滥用专利权、悬赏取证、专利申请前评估等重点制度,还专项征求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3年7月19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专利管理体制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研究是否可以赋予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行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主体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二是我市专利侵权纠纷数量较少,且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往往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等问题,现阶段各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队伍发展不均衡,暂不具备全面承接行政裁决权的能力。三是专利纠纷的调解一般不涉及技术认定问题,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从便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赋予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权。因此,二次审议稿第五条明确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专利纠纷调解,同时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和具有管理专利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二、关于专利区域协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专利合作机制建设,强化专利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
三、关于主导产业专利布局
有意见认为,为了促进专利与经济融合发展,建议增加主导产业专利布局等相关内容。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第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强高质量专利布局,积极构建专利池,促进专利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四、关于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经研究认为,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可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提高专利实施率,但鉴于相关实践做法较少,且对于申请前评估的主体、评估的费用、评估的标准、评估结果的运用等问题也未形成共识。建议可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总结固化相关的经验做法。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将该项制度调整为倡导性规范,修改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前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五、其他修改
根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相关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二是明确专利一站式公共服务等内容。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利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一站式专利申请、预审、维权、检索、咨询等公共服务。”
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范围。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专利许可、转让意向信息”。
四是进一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