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年7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11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2020年7月以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今年5至6月,调研组赴涪陵、渝北、巫溪等区县,实地察看了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及有关镇街司法所、村(社区),抽查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组织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及10个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了市及部分区县法院、检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团委、妇联等单位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大渡口、梁平、垫江、秀山等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调研。为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调研组还赴江苏、辽宁两省考察学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我市从2004年2月开始在涪陵、北碚、渝北三区七个乡镇(街道)试点,2005年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市,2008年全市确定江津区、垫江县为全面试点区县,其余区县二分之一以上的乡镇街道开展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特别是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整体智治”的总要求,持续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矫正水平、强化配合协作,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缓和社会矛盾、降低刑罚执行成本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6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67944人、解除153972人、在矫13972人,其中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累计接收38551人、解除36265人。

(一)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成立三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完善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制,2020年11月11日成立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市委政法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2家单位为成员单位。38个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等参照市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立了41个区县(自治县)社区矫正委员会,750余个乡镇(街道)相继设立了社区矫正委员会,九龙坡、长寿、石柱等区县(自治县)实现了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全覆盖。二是设立社区矫正机构。2023年6月市编委批复同意“在市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管理局加挂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设立了“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目前,全市已有23个区县(自治县)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并以其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积极推动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各区县(自治县)已建成40个事业单位性质的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渝北区投入1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1000㎡的办公场地建设,涵盖一中心、三部、六室。巫山县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荣获“重庆市工人先锋号”称号。三是出台系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2021年9月,市司法局与市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修订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作了细化规定。其后,市司法局又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教育办法、考核奖惩办法、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今年6月,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信息化互联等工作予以明确。涪陵区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文书格式》,梳理常用文书范例,明确常见问题答疑,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梁平区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指南》,从审前调查、入矫、解矫、系统操作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矫正质量。一是坚持分类教育,落实因人施矫。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规定,实施分类教育、因人施矫。区分不同犯罪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其犯罪特点开展集中教育,如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危险驾驶类社区矫正教育基地,由公安民警现场授课、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现身说法”,组织观看危险驾驶罪忏悔视频,促进提高法治意识。区分不同年龄阶段社区矫正对象,重点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开展个别教育9200余人次,进行心理疏导6500人次。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心理特点、犯罪情形等因素,准确识别其矫正需求,每年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1.6万余个。奉节县坚持执行社区矫正“三封家书”心灵教育,唤醒矫正对象良知。渝北区龙山司法所通过聘请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讲座、团体辅导和个体咨询,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矫治、跟踪回访,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健康人格。二是抓牢重点防控,坚守安全底线。坚持和完善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三级风险分析研判制度,每月全面分析、动态研判全市社区矫正领域风险隐患,并针对“风险点”制定专门教育管控方案,落实闭环管控措施。在“两会两节”、建党100周年、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排查,共排查重点人员980人,全部落实专班专人管控,确保绝对安全。近3年来,社区矫正对象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参与群体性事件、未涉及重大负面舆情。三是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案件评查。先后开展清查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清理应收监未执行对象、打击逃避手机定位监管等专项行动,堵塞监管漏洞,筑牢风险防火墙,累计训诫5242人、警告1110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233人、提请逮捕17人、提请撤销缓刑450人、提请撤销假释5人、提请收监执行158人。强化日常请假、执行地变更、病情复查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对2018年以来的5万余件社区矫正案件开展自查和交叉评查,发现、整改问题11876个。主动接受监督,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设立41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持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度。

(三)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一是加强各职能部门配合衔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足职能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惩戒等工作。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保外就医对象的管理,组织病情复查1152人次,组织病情诊断187人次,及时发现保外就医对象病情消失提请收监执行32人,有效防止“纸面服刑”。司法行政机关与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帮扶行动,落实低保和社会救助123人次、社保570人次,开展技能培训291人次、就业指导和就学帮助2295人次;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教育基地36个、就业帮扶基地89个、公益活动基地132个。秀山自治县每年组织光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开展两次就业培训,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指导。二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民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引导1.2万余名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吸纳网格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社区化优势。引入社会力量,培育、引导重庆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渝北区益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8个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江北、渝北、两江新区等15个区县常态化引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常态化邀请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专家,通过开展讲座、咨询和兼职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三是探索建立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区域协同发展,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及部分县(区、市)签订《川渝社区矫正合作实施方案》等20余个合作协议,联合出台《川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两地执法协作提供了制度支撑。万州区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签订社区矫正跨区域合作协议书。

(四)加强基础保障,深化智慧矫正。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目前,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实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4人、区县社区矫正机构有180人,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有1149人;同时派遣1000余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分4批组织198名监狱(戒毒)警察参与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垫江县对司法所干部采取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党委双重考核,巫溪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考试,石柱自治县每半年开展一次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每名社区矫正对象2000元/年的标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其中市级财政按1400元/人·年拨付,年均转移支付到区县1800万左右;同时市级财政每年转移支付到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补助经费2300万左右。长寿区率先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业务经费予以保障。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改造重庆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基本信息网上录入,业务工作和执法全流程网上办理。在长寿区、璧山区、酉阳县、高新区开展“智慧矫正中心”建设试点,探索应用终端与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物联融合。为基层司法所配备远程视频督察系统、自助报到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形成实时监控、远程督察、立体防控、快速协同的指挥体系,实现社区矫正场所、执法情形、罪犯轨迹可视。大渡口区建成集数据汇聚、全程监控、重点督察、应急指挥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应急指挥中心和远程视频督察系统,提升社区矫正智能化水平。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建设有待完善。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目前,全市尚有18个区县(自治县)未设立以行政区划命名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实践中,在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监狱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逮捕、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等执法工作时,仍以司法局或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巫溪县至今既未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也未成立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部分区县还存在社区矫正管理局(科)和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定位不清、职责交叉、衔接配合不顺等问题。

(二)矫正质效有待提升。一是制度执行不够到位。部分区县(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制度落实还有差距,如信息化核查工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现象仍有发生;对病情复查、诊断的审查不严格,导致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病情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收监。仍有部分司法所日常监管不到位,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不规范,法律执行有偏差,管理措施适用不适当等情况。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0.2%,居全国平均水平,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如辽宁省社区矫正对象累计接收、累计解除、在册人数均与我市相当,但再犯罪率仅为0.08%。二是管理方式不够精细。社区矫正对象分严管、普管、宽管三种类型,其年龄、文化、职业差别较大,但目前教育矫正针对性不强,矫正小组作用发挥不充分,矫正方案大同小异,参加公益劳动方式较为单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不够深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精神异常、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三是联合帮扶不够有力。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救助、职业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干预等帮扶力度不够,亲情维护、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帮扶还有缺位。企业吸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动力不足、意愿不强,一些优惠政策未得到落实,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不足。

(三)信息化建设还有差距。一是信息堵点未完全打通。全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仍未达到全业务、全时空、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数据节点尚未联通,部分案件法律文书仍不能通过网络系统传送,社区矫正过程中相关信息也未能实现及时反馈。如因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具有敏感性,司法行政机关未共享全口径信息,人力社保部门难以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二是部分软件功能还不完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手机定位系统和“每日签到”APP存在漏洞,常出现定位漂移、签到故障等问题,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将手机交予他人保管,自己却脱离监管范围的情况。三是智慧矫正中心建设还有差距。我市共有4家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纳入“智慧矫正中心”建设试点,目前已建成3家,长寿区“智慧矫正中心”预计今年10月份建成,整体数量与先进省市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江苏省共有30家矫正中心纳入试点。

(四)配合协作不够顺畅。一是法律政策适用存在分歧。相关单位在暂予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明确期限、矫正场所确定、矫正期间违规行为评判认定标准等方面尚未达成一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文书送达、情况通报不及时,交付执行不畅。一些审判机关特别是外地审判机关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导致部分矫正对象入矫报到超期,据统计因此发生漏管共552起。部分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未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判处实刑等情况,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也存在未及时将解除矫正人员信息反馈给公安机关的情形,导致该类人员未纳入管控。对于执行地变更的办理,有的接收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管理有难度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意愿不强,甚至变相拒绝接收。三是社会调查评估有待规范。个别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缓刑、管制,未经调查评估,仅根据其户籍地就确定执行地,甚至先判决后委托评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在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导致委托评估数量剧增,但案件最终未进入审判阶段,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拉低了调查评估报告的采纳率。如巫山县司法局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共接收和办理社会调查评估405件,但评估报告采纳率仅31%。此外,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否委托社会调查评估,部分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认为,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属于决定机关,委托社会调查评估缺乏法理依据。

(五)工作保障不够充分。一是执法力量有待加强。市、区县社区矫正力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还不相称。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目前,我市基层司法所在职在编人员总量偏少,“一人所”问题较为突出,如石柱自治县33个司法所中,“一人所”占27个,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刑满释放对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线长面广、人少事多、监管压力大,且个别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事业编制,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背景的约占总人数的48.5%,其中法学480人、心理学26人、教育学21人、社会学3人,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等专业人员更少,存在执法专业性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二是经费保障有限。有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对社区矫正工作无预算经费或预算经费较少,对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缺乏支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待遇普遍偏低,扣除“五险一金”后,平均每月只有2500元左右,个别区县只有2000元左右,导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稳定性差,工作质量和水平难以保证。三是办公场地不足。大部分区县(自治县)社区矫正中心面积较小,无法达到司法部“三区十八室”的要求,难以满足综合管理、日常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需要。部分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如梁平区高新区司法所、柏家司法所只有1间办公室,个别乡镇司法所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六)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引导自治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还不够。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愿不强。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不高,部分群众对将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有抵触情绪,有的还表现出过度忧虑、恐惧,不愿意配合工作人员上门走访调查。目前我市有能力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偏少,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已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一般仅限于某一区县范围,样本数据小、规模效应不足,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较少。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充分履职,为打造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西部先行区贡献力量。

(一)积极争取支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相关区县(自治县)要以市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契机,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没有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要尽快设立,原来设立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要依法规范为以行政区划命名的社区矫正管理局,争取早日实现市、区县两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依法全覆盖设立。要进一步理顺区县(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职能职责,保持与司法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步对接。有必要且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强化党组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更好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二)严格依法履职,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效。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使其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学习、请销假、考核奖惩等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档案管理和文书制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从入矫到解矫的各项程序规范运行。要继续开展社区矫正重点案件评查,开展常态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建立联合执法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推进精细化教育帮扶,实行分类教育和个体化教育,因人而异、因案制宜,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联合教育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疏导、学习辅导。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对测评异常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疏导、重点关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有效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社会认同,修复其社会关系。努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创业困难、经营困难等实际问题,健全就业有人扶、困难有人助的工作体系,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加强科技应用,持续提升社区矫正整体智治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数字重庆”建设契机,迭代升级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社区矫正大数据应用场景,提升社区矫正智能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通信息数据堵点,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法律文书、案件材料网上流转,实现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等情况。坚持建管用并重,积极推动智慧社区矫正中心创建,学习借鉴外省市社区矫正智能画像、数字档案等经验,强化智慧矫正建设成果的实战应用、规范运行,提升全市社区矫正智慧化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相片打卡、手机定位信号漂移、人机分离等问题,应及时升级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大抽查巡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信息的精准性。

(四)深化协作联动,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支持配合,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工作合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移送、协助查找、收监执行、法律监督等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打造重庆品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务人员培训与管理,对定点医院的工作开展督导,确保依法规范做好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复查、诊断;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法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帮助其更好融入社会。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会商,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主体责任、案件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手段、时限要求和采纳反馈机制等。

(五)夯实基层基础,大力提升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调配使用,盘活、整合、优化现有的人员编制,坚持力量下沉,引导专业人才到一线岗位,确保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深入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进一步加大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强化选派监狱戒毒警察管理。持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能培训,着力提升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积极锻造一支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相关部门和区县要统筹考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理顺保障标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探索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工作者薪酬动态增长机制,以保证队伍稳定性,调动工作积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努力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问题。

(六)强化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开放日活动,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率。结合社会调查工作,深入社区、小区、企业宣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村(居)干部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偏见与误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村(居)干部、网格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工作保障,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认真落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套制度和支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就业指导等帮扶工作,充分动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活动。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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