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住宅小区设置单车、摩托集中充电场所
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
重庆拟规定住宅小区设置单车、摩托集中充电场所
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11月28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二次审议稿亮点颇多,对高层建筑消防治理,消防数字化应用,乡镇街道政府消防安全职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汇报时介绍,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已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但难以按照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其进行监管的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二次审议稿明确: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为便于实践操作,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同时,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和备案流程,向社会公布。
在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此外,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对此,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研究修订草案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权责一致、实践情况和承接能力看,村(居)民委员会情况各不相同不宜“一刀切”,不能简单地将维护管理责任明确给村(居)民委员会。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该款。
关于数字消防,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中数字消防的内容。二次审议稿予以采纳,对数字消防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第三十八条对高层建筑的数字化应用进行了细化,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应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实现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记者|王亚同 何春阳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