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

日期:2023年12月06日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之为“八二宪法”。此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宪法不断丰富完善、与时俱进,不仅有力推动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发展,同时也持续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大背景下,新时代全面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必须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

  弘扬宪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就是要有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八二宪法”序言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以及中国共产党在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1993年3月,中共中央采纳民建中央建议,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案》,其中第一条就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国家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有机衔接,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为党的领导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依据。

  弘扬宪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就是要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此外,我国宪法规定了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有力保障。

  弘扬宪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就是要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年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自诞生之始就体现了改革开放精神,承担着为改革开放事业提供根本法治保障的神圣使命。1988年宪法修改,将私营经济写进宪法,明确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1993年宪法修改将“坚持改革开放”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明确了改革开放政策的宪法规范属性;1999年宪法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进宪法,同时进一步明确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改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2018年宪法修改将宪法序言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宪法的颁行与修改,都是在改革开放历程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节点上。通过宪法实施机制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坚定不移地向前发展。

  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富国之圭臬、强国之重器,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因此,在新时代宪法实施具体实践中,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让国家根本法为每个公民保驾护航,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叶远涛 中国社科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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