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

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讨论的重要作用在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上述规定表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定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出,“讨论”和“决定”是并列的关系,或者说是平起平坐的关系。也即宪法和法律分别赋予了地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定权。

笔者认为,之所以对“讨论权”重视不够,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重大事项和项目时,经常会伴随着“决定”的出现,实践中,“讨论”的作用往往被“决定”的成果所掩盖,使人们忽视了对“讨论权”重要性的认识,或误以为“讨论权”是“决定权”的附庸。

实际上,如把“讨论”和“决定”看成两个事件,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一个事件发生,就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共有三种情况。一是既讨论又决定。实践中,对一些重大事项,各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讨论又决定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只讨论不决定。如对有些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后认为做出决定的条件还不成熟,或认为不需要做决定,因而就不做决定了,有的只形成审议意见。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一些只讨论不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是不讨论只决定。如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些人事任免案。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和项目不一定都要做决定。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所有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都做决定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误读。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因而讨论对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来说,不仅行使决定权需要讨论,行使立法权、行使监督权、行使人事任免权,等等,都需要或应该讨论。讨论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工作方法和职权,应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

 

作者|武春 (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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