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制调整促进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提升

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为履行宪法、预算法、监督法赋予的预算监督职能,不断探索改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方法,逐步优化预算监督的过程机制,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在实践中发现,各地预算监督发展不均衡、监督方式仍然有限、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地方人大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监督表面化和形式化的问题。

人大在监督政府“钱袋子”方面是否有效、有为和有位,取决于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总体定位、法律规则、预算权力结构、人大监督手段和方式、人大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从总体上看,短期内,由法律法规、权力结构等宏观因素塑造的地方政府预算监督的制度环境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因此,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有效运转,重要的是利用已有的制度空间进行创新,不断进行机制创新,用机制创新和一个个具体的行动推动预算监督能力逐步提升、预算权力结构逐步调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以人大提前介入为基本导向的预算编制监督

如部分地方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积极参加本地财政工作会议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会议,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原则、依据、口径和总体安排的工作汇报。再如部分地方人大赴事关民生、资金量大的部门开展调研,将人大代表和部门的意见建议汇总转交财政部门。

通过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地方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提前到预算方案形成之前或形成之时,有效提升了预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弥补了人大在预算方案前期的参与缺位。这一做法也为人大审查批准预算方案奠定了基础。

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为主要抓手的预算审查监督

各地人大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在预算审查前和预算草案初审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部分地方还积极开展调研咨询,通过专题座谈会、汇报会、代表视察、专家参与等方式听取意见,提高预算初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这些客观事实反映出,部分人大基本具备了预算草案初审的能力,切实行使了要求政府部门就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权力。也表明,相关预算编制部门能够接受人大的初审意见并进行整改,积极回应人大的要求。

以规范预算调整为主要内容的预算执行监督

地方人大积极探索预算调整监督的地方立法,有些地方明确了必须经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情况,有些地方明确界定了调整的次数、时间及幅度、要件及限制等,还有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量化和列举的方式来直接界定预算调整监督的权限。部分省市还丰富了预算执行监督方式,专题询问、质询和调研已日趋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化、常规化的工作方式。

这种探索与实践,有效规范了政府的预算调整行为,增强了预算对各支出部门的约束力,强化了人大对政府预算调整的监督,硬化了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权力。

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关键环节的决算监督

《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出台后,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深化、细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报告日渐成为决算监督的关键环节。

实践包括:审计查出问题配合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审计查出问题后按清单整改并跟踪调研;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经过一系列努力,对年度预算决算工作进行审计,成为配合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地方人大通过与审计机关的互动配合,强化了在决算环节的监督权。 

提升人大的预算监督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以程序和技术的改进不断推动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一个基本的立场是,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做实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规范权力关系,因时而变、随事而制,通过一个个微小调整、点滴改进,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力。

 

作者|李英 (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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