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3年11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屈 谦
市人大常委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就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2016年5月,重庆出台了全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我市家庭教育领域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性规范,为家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重庆经验。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推动家庭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要求,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更好地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0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一法一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检查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屈谦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成员包括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顺清参加执法检查活动。8月,委托涪陵、渝中、城口、云阳、秀山、彭水6个区县(自治县)同题开展专题调研。9月,委托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问卷调查。10月9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精神,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听取市政府关于“一法一条例”实施总体情况的汇报和市妇联、市教委等8个单位的补充汇报,市司法局等11个市级部门提交了书面材料。10月10日至12日,检查组赴江津、南岸、巫山3个区县开展实地检查并座谈交流。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一法一条例”中的重要制度性规范逐条对照检查,力求全面精准掌握“一法一条例”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质效。
本次执法检查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逐条对照和重点检查相统一。在检查前与市妇联充分沟通,要求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在汇报实施情况时提交对照落实情况表;在检查中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同时,坚持突出重点,在执法检查通知中列出7个方面重点内容,并通过座谈、走访、询问、查看资料等方式,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坚持实地检查和专业评估相结合。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社区、婚姻登记机构、基层法院等10多个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与20余个单位、4个区县从事家庭教育促进一线工作的同志开展深度交流。同时,委托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开展问卷调查,获得样本总量2000个,并使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进行专业评估,对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处理并出具调查报告。三是坚持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协调。针对家庭教育事业联接延伸社会建设多个领域的特点,统筹推进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在监督方面,与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专题调研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持续深化执法检查效果;在立法方面,不仅关注《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需要完善的内容,还与修订《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联动,把执法检查和条例完善有机结合,实现立法和监督协同发力、一体推进。
二、“一法一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
“一法一条例”自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健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引导各方树立和践行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夯实家校社三方联动共育基础,初步建立起“家庭实施、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为推动我市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推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作用。问卷调查显示,市民对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好评率达到95.74%。
(一)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我市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市进一步强化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一是建强组织体系。深化宣传教育、普惠服务、关爱帮扶、协同育人、特别指导五大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联席会议,将“建立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健全完善的组织体系。二是突出规划引领。先后制定《2021-2030年重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庆市“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列入重点项目清单和重点测评指标。接续推出重庆市家庭教育“十三五”“十四五”两个五年规划,推动家庭教育与妇女儿童、教育事业发展同频共振、同向聚合。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出台《重庆市家庭教育指导大纲》《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职责任务分工》《关于建立重庆市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核心,若干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政策体系,有效保障了“一法一条例”的落地落实。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将家庭教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督导工作同步推进。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补充的家庭教育资金保障机制。
(二)家庭教育理念渐入人心。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和我市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市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各相关主体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家庭教育责任意识渐入人心。一是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和家庭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一法一条例”有奖知识竞答,100余万人次参与;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公益宣传服务活动,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20余万份;发布家庭教育促进法动画视频,800余万人次浏览;《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当天,在重庆科教频道播出《家庭教育第一课》专题宣传片,引导广大家庭“依法带娃”。二是强化家长责任意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帮助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创新家庭教育教程,组建“故事妈妈团”“家庭教育家长会”,打造“母亲心理成长”等品牌课程20类。拓宽“互联网+”家庭教育传播渠道,建设“家庭媒介素养教育基地”,开展“云课堂”授课。问卷调查显示,86.05%的家长表示“了解/部分了解”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三是突出“以德为先”教育理念。强化思想引领,突出家庭教育“以德为先”的鲜明特色,将立德树人贯穿家庭教育始终,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创新开展“书香润万家”家庭阅读活动,展评“最美书香家庭”、持续举办“家庭诵读大赛”等主题实践活动,持续不断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培育其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指导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我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进一步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力量,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一是健全完善指导阵地。市级成立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家校社共育评估监测中心,市、区县两级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各婚姻登记处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家和”服务站;各级妇幼保健院均开设孕妇学校,12个区县设立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中心;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引导培育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2000余家,基本形成以公益性普惠服务为主体、专业机构个性化指导服务为补充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二是不断提升指导能力。以中职学校和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为依托,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与咨询、家庭问题科研等不同层次的家庭教育人才。实施“十百千万”(10个全国家庭教育名师、100个市级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1000名家庭教育骨干、10000名家庭教育指导者)家庭教育队伍培育计划,建立专家智库、市级师资库、家庭教育流动讲师团,建立12000人讲师及志愿者队伍,为推动家庭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三是精准指导特殊群体。建立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机制,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统筹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施留守儿童“监护人素质提升行动”“情暖童心相伴成长”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项目,开展心理团辅、个辅和生涯规划指导,开展困境儿童“快乐成长营”活动,确保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不缺席、不掉队”。截至目前,我市110报警中心对不当家庭教育报警求助受理率达到100%,我市法院系统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655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533份,我市检察机关共制发“督促监护令”1266份。
(四)三方共育机制日趋完善。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和我市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市着力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协同配合,三方协同共育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一是强化家校共建共育。印发《进一步加强家校共育的工作意见》《加强家校共育助推“双减”落实十条措施》等文件,为家校共建共育提供有力政策支撑。中小学、幼儿园建立了以校长、德育主任、班主任等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共同参与,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骨干力量,规范化建好家长学校。研发“互联网+”家校共育平台,建设家校共育课程案例库,实现家长课程学习资源信息化、快捷化、自主化。中小学每学期开展2-3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积极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和知识。二是促进家社联动联育。分年龄段编制家庭教育家长读本丛书5册。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在95%以上社区、84%以上的村社建设“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纳入到社区教育内容体系,每年组织4次以上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实施“父母成长计划”“百场讲座进万家”项目,推广“问需—点单—送课”模式,组织四级“家庭教育流动学校讲师团”队伍深入村社、院坝、企业、学校送教上门授课14万余场次。三是推动校社协同协育。举办“家校共育,助力双减”主题学术论坛,全国20多个省市的家庭教育研究人员、教师、家长线上参会观摩。运用12335青少年服务平台、“968家长热线”专栏等新媒体手段,受理热线咨询,传播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对照“一法一条例”的具体规定,对比先进发达地区家庭教育的质量水平,对标人民群众对促进家庭教育的新期待,从“家庭实施、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等多个维度看,我市“一法一条例”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家庭主责意识及能力还有差距。一是家庭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我市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一些家长对家庭教育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在传统教育思想和惯性思维影响下,认为教育孩子就是学校的事情,对家庭教育在孩子性格塑造、个性发展、价值观培养等方面作用发挥的重视不足,过度依赖学校教育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问卷调查显示,我市范围内仅有57.35%的家庭表示全面了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家长因长期在外务工,其委托照护者多为孩子的祖父辈,难以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二是家庭教育理念还不够科学全面。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我市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科学全面的家庭教育理念还不够深入人心,一些学校和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评价主要还是看“升学率”。在高考指挥棒的作用下,许多家长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过度关注孩子文化学习及考试成绩,忽视孩子身心健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家庭教育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还不够,“重智轻德”的倾向比较明显,不能科学规范地引导孩子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问卷调查显示,我市仅有32.45%的家庭表示能较好运用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教育孩子。三是开展家庭教育能力不足。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我市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成长规律缺乏科学认知,对“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平等交流”等正确家庭教育方式理解不深、运用不好,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仍然相信“黄荆棍下出好人”,习惯采取体罚、暴力、责骂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并引发一些未成年人出现心理健康问题。
(二)政府支持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是部门合力还需强化。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我市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各部门虽能立足自身职能职责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但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如做好家庭教育工作需将家庭教育前置到向新婚夫妻、孕妈妈等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但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缺乏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连续性、精准性、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知识普及方面做得还不够。二是队伍建设及其服务效果亟待加强。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我市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总体数量不足,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家庭教育需求。同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效果不够明显,不少市民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可及性无感。问卷调查显示,我市仅56.30%的家长表示“了解/部分了解”寻求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渠道,市民反映所在地有家庭教育宣传指导服务组织或机构的占比不到50%。另外,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展不均衡,城市优于农村、主城优于区县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特殊群体的指导服务还需优化。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我市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市对离异家庭和重组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等特殊家庭,以及智力障碍、肢体残障、精神心理障碍等特殊儿童家庭的指导服务还不够完善,匹配度还不够精准。特别是帮助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成长环境,从源头上落实家庭监护、增强家庭功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还有差距。四是资金投入亟待增加。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七条和我市条例第七条,家庭教育工作经费虽已纳入各级政府财政经费预算,但普遍投入不足,难以满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区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虽已实现全覆盖,但还存在机构不健全、专业专职人员缺乏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家庭教育多元化需求,精准服务、有效服务不足。五是宣传及表彰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我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我市家庭教育宣传工作整体谋划不够,宣传方式相对单一,用新媒体、数字技术宣传还不够,宣传覆盖面有待扩大。尤其是在如何做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方面,方式方法还有待优化提升。抽样调查显示,市民对“一法一条例”知晓率仅为64.55%。同时,也还未按规定制定出台相关表彰奖励措施和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表彰激励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社会协同力度还有待加强。一是学校的指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照家庭教育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我市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市部分中小学校在指导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方面还存在能力不够、动力不足的问题。一些中小学教师缺乏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大多根据个人经验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且更多偏向于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出现指导内容片面、指导形式单一、指导频次偏低等问题。学校对家庭教育指导缺乏严格的考核方法和评价标准,教师缺乏主动积极开展科学规范全面家庭教育指导的动力。二是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的广度深度不够。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我市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市家庭教育促进工作更多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群团组织发挥作用,学校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不多,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发展不够充分,家庭教育志愿服务还比较欠缺,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促进中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问卷调查显示,我市88.05%的家长表示家庭教育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三是家长参与社会协同的积极性不高。对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我市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部分家长对自己在家校社三方协同共育中的角色定位还不够清晰、责任意识还不强,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举办的家庭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没有发挥好在三方协同共育中的关键枢纽作用。如在家校协同过程中,多为学校向家长单向灌输,家长缺乏与教师主动、积极沟通的意识。
(四)相关领域立法还需完善。一是“一法一条例”执行还需完善配套制度。检查发现,“一法一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如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我市条例中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告诫等。但目前公安机关在对“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实施训诫、告诫时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规范执行,影响“一法一条例”的刚性实施。此外,对于当事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训诫、告诫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应的惩戒机制及执行制度。二是对经营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定性还需研究论证。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规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不再办理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我市普惠性、专业性、市场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市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亟须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动解决。三是地方成熟经验有待上升为制度性规范。当前,我市在实施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创新实践和有益探索,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还没有及时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制度性规范。如在我市“莎姐守卫”未成年人专项行动中,通过反推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出现的问题,提炼出不少家庭教育方面需要改进的措施和方法,需要在后续修订我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时予以吸纳,以进一步提升条例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有关意见及建议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一是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坚持将“一法一条例”纳入普法工作重点内容,持续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公益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充分运用新兴媒体、数字技术等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更加重视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氛围,让家长进一步树立“依法教娃”的意识。二是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各方面各环节,引导未成年人逐步增强对中华文化、中国历史、党的理论、中国道路、中国制度的认知和自信,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三是强化家长主体责任意识。大力宣传“家庭是人生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帮助家长了解监护人法定权利和义务,认识到自身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以好家风涵养好家教,促进家庭“愿教娃”。同时,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责任边界,防止出现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不明、相互推诿、失职失责等问题。四是宣传普及正确家庭教育知识。要按照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家庭教育重点内容,针对普通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重组家庭、单亲家庭等不同类型家庭的特点,多渠道普及正确家庭教育知识,把规范、科学、优质的家庭教育知识送到家长身边,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树立科学养育观念,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让家长“会教娃、教对娃”。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公共服务供给。一是强化市级部门联动。建议由市妇联、市教委牵头,建立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同配合,打通信息壁垒,强化数据共享,共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家长提供全链条、无缝衔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二是要建好用好各类服务阵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和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平优质、普惠主导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要建好用好各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点),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公共服务产品开发等工作。要完善社区家庭教育服务阵地规划与整合,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明实践站所、妇女儿童之家等,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整合各类家庭教育资源,为家庭提供多元化、多类型、菜单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是要持续提升专业队伍素质。要以我市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为依托,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大力培养不同层次的家庭教育人才。要发挥好市、区县两级家庭教育科研院所及其他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专家引领、名师讲座、优秀家长传授经验等,培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骨干力量,充实家庭教育指导人才队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家庭教育纳入校(园)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培训内容,持续提升中小学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能力。四是加强重点群体救助帮扶。要建立重点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儿童家庭和困难、单亲、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家庭倾斜的家庭教育救助机制,政府为父母或者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方面得到特殊关爱,增强特殊困难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大社会协同力度,凝聚各方资源力量。一是深化家校协同育人机制。以推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为抓手,实施好我市家庭教育“十四五”规划,落实好“双减”政策,打造良性教育生态,实现学校与家庭在教育需求、教育资源、教育策略上的深度融合。将学校家庭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创建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推动健全学校家庭密切协同的育人机制。二是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引导各类社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增强普惠性、专业性、市场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能力。将家庭教育纳入我市表彰工作进行统筹,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优秀学生家长、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组成学校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志愿活动,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三是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数字赋能。聚焦家长需求期盼,引导社区、中小学校及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建设家庭教育共享服务资源网络平台,打造“键对键”网上家长学校,提供权威优质的家庭教育精品课堂、专家咨询解答等家庭教育全链条服务,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便捷性、互动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法规规章制度,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一是推动我市条例的修订。按照中央、市委关于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有关部署要求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系统分析梳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我市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修订我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适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推动我市家庭教育地方立法更加健全完善。二是制定完善配套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现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我市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政策,分析总结我市家庭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实践探索,统筹制定修改相关规章、政策、措施,加快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套衔接的规范体系,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我市条例得到更好贯彻执行。三是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有关立法解释。针对当前我市经营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对经营性家庭教育机构注册登记等问题的立法解释,为实践操作提供依据,促进经营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