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减免民族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

建议正文

关于切实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减免民族自治县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背景: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5月11日通过《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其中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随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是全市原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基础条件差、发展底子薄,县域经济总量偏小、造血功能不足,本级财政支出绝大部分靠中央、市级转移支付保障,“三保”压力较大。受限于基础设施项目县级配套资金要求,县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受到极大的影响。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为例,国道、乡镇通三级公路、农村公路需县级自筹配套资金比例分别为30%、50%、70%左右,上级资金补助缺口较大。而我县为了解决民生问题,一些项目不得不建,导致建得越多、负债越大,财政运行风险增大。

建议:为支持民族自治县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缓解配套资金筹集困难的矛盾,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全面落实国务院435号令,减免民族自治县以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办理简述